| 民主的刻度——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程序民主”解析 |
新華網北京3月9日電(記者霍小光、崔清新、趙超)民主,無形。
有人説,它像一個陀螺,重要的是旋轉的過程。如果旋轉停止,民主便也不復存在。
正在召開的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為中國這個擁有世界五分之一人口的國度,用程序的正義捍衛人民的民主,標識出了清晰的刻度。
“開幕”——民主的時間刻度
3月5日9時,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開幕。
84歲的申紀蘭早早起床,準備前往人民大會堂。這位一屆至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在1998年以前並不確定什麼時候會接到開會通知,也許是盛夏,也許是隆冬。
“1954年第一次來開會是在秋天,我騎着毛驢到了太原,又從太原到北京,花了四天時間。”申紀蘭説。
對很多人來説,全國人代會3月5日召開,已經習以為常。可這個日期的由來卻有着一段曲折的故事。
翻開全國人代會的歷史檔案,自1954年9月15日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開幕到本次全國人代會舉行,60個會議年度中,全國人大共召開47次會議。除十月,其他11個月份都舉行過大會。
“全國人大審查批准當年的計劃和預算,這是行使監督權的重要方面。但是過去把會議安排在年中或年末,錢都花出去了,再來審查批准,這就弱化了監督效果。”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姚勝説。
直到1989年七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全國人大議事規則,會議在每年一季度舉行才被確定下來。而相對固定在3月5日,則是從1998年九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開始的。
“別小看一個開幕日期,這可是不小的進步,是我國政治文明的一個體現。”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闞珂説。
如果説開幕日期的變化體現了民主規則的進步,那麼會期安排則關乎法律實施的尊嚴。
“現在不是要求開短會嗎?這次人代會一開就是12天半,會期為什麼不能再壓縮?”有網民提出了疑問。
“全國人代會的議程不是隨意安排的,它受法律約束。而且也要給代表留有充分時間進行審議和提出議案。”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發言人傅瑩如是説。
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所長李林看來,民主的實現需要法定程序來保證,而依法履行程序需要有足夠的時間。“從一定意義上説,立法機關的會期時間與立法機關的民主實現程度密切相關。”
“我代表誰”——民主的空間刻度
人民大會堂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廳外,佇立着一尊“人民萬歲鼎”,寓意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廣袤國土上億萬人民的聲音,如何才能匯聚成人們的共同意志?
在中國,縣鄉人大代表通過選民直接選舉産生,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則採用間接選舉方式産生人大代表。通過這種層層委託的方式,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全國人大代表,帶着人民的意願走入國家最高議事殿堂。
“當我一拿到那張紅色的選票,我的心差不多要跳了出來,我的手心上出了汗。我不知道怎樣才好了!我本要跳起來歡呼,可是喊不出;我的眼圈兒倒濕了。”1954年選舉第一屆全國人大代表時,作家老舍寫下這樣的文字。
人大的權力來自於人民的授權。
同票同權!時隔近60年,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具有了穿越時代的意義,實現了中國式民主的又一次重大進步。
“1比67萬!如果我缺席,就有67萬群眾沒有了代表;如果我不發聲,67萬人的訴求就無以表達。”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桂千金説。
採訪本次人代會的記者們普遍感覺會風有了明顯轉變:代表發言時間短了,內容實了。
其實,發言時間的長短,不僅體現會風,更關乎民主規則:一位代表發言時間過長,必然佔去其他代表的發言機會。為此,全國人大議事規則限定了代表的發言時長:在大會全體會議上,每人可以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10分鐘,第二次不超過5分鐘……
為保障人大代表自由充分地表達人民訴求,法律還賦予他們一項特殊的權利--言論免責權。“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這是對代表履職最核心的保護。”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何曄暉説。
依法提出議案,是代表行使職權、反映人民意願的又一重要形式。全國人大議事規則規定,一個代表團或30名以上代表聯名,可以向全國人大提出屬於全國人大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每一次代表大會都收到數千件議案建議,那些高質量的、充分反映人民群眾意願的議案往往成為啟動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決策程序的“開關”,也是將人民意願上升為國家意志的重要渠道,何曄暉説。
“現在開會”——民主的程序刻度
古希臘雅典“城邦制”、西方現代“議會制”、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類不懈求索的,是民主的實現方式。
1次預備會議、6次主席團常務主席會議、8次主席團會議、7次全體會議,還有多場代表團會議……查閱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日程,有人會問,難道民主就是開會嗎?
中央黨史研究室研究員薛慶超&&:“每次全國人代會都是大會套中會,中會套小會,但這樣的安排並不是要把代表們沉入‘會海’。”
曾任七屆、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的王漢斌説,人大是集體決定問題,它的基本活動是舉行會議,通過會議行使職權。
“‘文化大革命’中並沒有公開宣布取消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但長期不舉行會議,實際上等於取消了,人民民主無從實現。”王漢斌説。
用會議的形式,遵循法定的程序。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全國人大議事規則,擬提請大會表決、選舉的事項,包括審議政府工作報告、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兩高”工作報告,審查計劃和預算報告,都要經過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主席團會議、主席團常務主席會議,幾上幾下,充分討論,反復審議,在基本達成一致意見後,再提請表決。
“經過充分協商再提請表決的程序民主,體現了人民的意志和民主的精神,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鮮明特點。”何曄暉説。
“請按表決器”——民主的公平刻度
無論是上世紀40年代發端於陜甘寧邊區的“豆選”,還是今天人們常見的“舉手表決”“無記名按表決器”,不同的選舉方式見證着中國人民追尋民主的腳步。
“請按表決器,請按表決器……”每年人代會上,這句話都會在人民大會堂響起。
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張秋香這樣説:“投票決定國家大事,是人民賦予我的神聖權利,我會珍惜每一次機會,嚴肅對待每一次投票。”
選舉和表決是民主政治的最基本手段。
3月4日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通過了表決議案辦法,決定了將選舉和決定任命的辦法草案提請各代表團審議。兩個辦法,對表決和選舉的方式方法、國家機構組成人員人選的提出等作出了具體規定,每個環節、每個步驟都是為了表決、選舉的公平公正。
以《代議制政府》一書聞名的19世紀英國著名思想家約翰·密爾認為,投票方法最重要的問題就是秘密或公開的問題。比較而言,秘密表決能最大程度保證表決意願的真實表達。
六屆全國人大時,就已經在人大常委會會場安裝了電子錶決器。“我當時擔任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安裝時就要求他們不能查出誰投了什麼票,安裝後又作了專門檢查。”王漢斌回憶。
産生新一屆國家機構是本次人代會的一項重要議程。從選舉的三個關鍵程序--提名、醞釀到投票,無不體現民主、民意。
法律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國家主席、副主席,中央軍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全國人大會議主席團提名。
“主席團提名的不能直接成為正式候選人,必須經各代表團討論、醞釀協商後,再由主席團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十一屆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斯喜介紹,正式候選人確定後,由代表在全體會議上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選舉或者表決。根據選舉辦法,會場設有秘密寫票處。
“國家機構的權力,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層層委託,最終來源於人民。”闞珂説。
| ( 編輯: 王萌萌 李洪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