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首頁
沈德咏:為最大限度減少錯案 我國從多方面提出明確要求
2012年11月13日 17:10:16
來源: 新華網
【字號: 】【列印
【糾錯】

    新華網北京11月13日電 十八大新聞中心今天舉行主題為“中國的司法公正”網絡採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黨組副書記沈德咏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古今中外冤假錯案難以完全避免,但是為了最大限度地減少錯案的發生,我國從訴訟制度的設計到司法工作機制,都提供了必要的和有效的保障,從指導思想到工作規范,都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沈德咏指出,古今中外的司法制度之下,不可能完全杜絕司法個案的錯誤。比如河南的趙作海案件,趙作海被判了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八年之後宣布無罪。

    個別案件的裁判錯誤是客觀存在的,有各種原因導致法官認識上的錯誤、事實判斷上的錯誤,以及法律適用上的錯誤,有的是難以完全避免的。有了錯誤,首先要直面錯誤的存在。作為一個法官來講,辦了錯案是應該感到恥辱的。

    沈德咏説,從司法制度層面講,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保留了死刑,對死刑是執行嚴格控制、慎重適用的原則,建立了死刑復核制度,這是我國獨有的一項制度。同時,還有審判監督制度,通常叫再審制度,再審制度是大陸法係國家的一個傳統,但是我國的再審制度是最嚴格的。相對于一審來講,二審程式、死刑復核程式、再審程式都具有法律救濟的意義,都是為了防止以及糾正冤假錯案所作出的一種制度性的安排。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可以通過人民法院自身發現,或者是通過檢察機關抗訴,還有通過當事人的申訴,申請再審,對錯誤的案件啟動審判監督程式,對案件進行再審,及時糾正錯誤裁判。

    從法院內部工作機制層面講,這些年來特別注重創新和加強審判管理,建立有效的審判管理制度體係,來促進審判質效的提升,充分發揮二審、再審的監督功能,建立改判、發回重審案件分析通報制度,以及開展法庭庭審和裁判文書兩評查活動,促進提高審判品質。完善司法過錯責任追究機制,凡是涉及違法違紀問題的,嚴肅查處。如果因為司法能力不足,認識錯誤、判斷錯誤,導致案件出現差錯,也要根據案件的情況進行問責,同時要加強教育培訓,提高司法水準。

分享到:
( 編輯: 姚潤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