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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在11地開展勞動爭議多元化解試點工作
2020-03-04 14:57:35 來源: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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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3月4日電(記者羅沙)記者4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中華全國總工會日前聯合印發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勞動爭議多元化解試點工作的意見,在內蒙古、吉林、上海、江西、山東、湖北、廣東、四川,以及陜西西安、浙江寧波和廣西北海開展勞動爭議多元化解試點工作。

  意見提出,各級人民法院和總工會要加強工作協同,積極推動建立完善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各部門和組織共同參與的勞動爭議預防化解機制。鼓勵和引導爭議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調解、仲裁等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加強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調解工作與仲裁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的聯動,逐步實現程式銜接、資源整合、資訊共用,推動形成勞動爭議多元化解新格局。

  各級總工會要依法積極履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的基本職責,推動完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機構,協調企業與勞動者妥善解決勞動爭議。要積極從職工維權律師團、職工法律服務團和工會法律顧問中遴選政治立場堅定、業務素質過硬、執業經驗豐富的律師參與調解工作。探索建立勞動爭議專職調解律師制度。

  各級人民法院要健全完善審判機構和工作機制,依法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動設立勞動爭議專業審判庭、合議庭,在地方總工會和職工服務中心設立勞動爭議巡回法庭,積極推薦和確定符合條件的工會法律工作者擔任人民陪審員,依法公正高效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不斷提升審判品質和效率。

  意見明確,糾紛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和調解員應當積極引導和督促當事人主動、及時、充分履行調解協議約定的內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確認調解協議效力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辦理。用人單位未按照調解協議約定支付拖欠的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先予執行或者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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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劉笑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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