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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長春6月28日電(記者段續)記者從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獲悉,為抑制投機炒房,吉林省直公積金政策進行了調整,規定公積金繳存職工本人及配偶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每年提取額度不超過1.5萬元,違規提取將被列入失信記錄。
新政策規定,職工在省內各地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需提供住房所在地戶籍證明或有效工作證明;在省外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必須提供住房所在地戶籍證明。
此外,為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吉林省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政策期延長執行至2020年4月30日。繳存基數最高標準不得高于長春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超過3倍的,自7月1日起一律調整至3倍(含)以下。
在繳存比例上,吉林省規定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原則上下限為各7%,最高不得超過各12%。企業經營困難的,無能力按7%繳存的,可申請階段性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繳存比例不低于各5%,緩繳期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待企業效益好轉後,再提高比例或補繳。
據介紹,政策調整目的在于重點支援提取住房公積金在繳存地或戶籍地購買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炒房投機,新政將于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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