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一些商家借助相關軟體參數設置屏蔽顧客,拒絕評價和監督的公然歧視行為,淘寶方理應察微知著,盡到&&監管責任,維護好消費者合法權益。
日前,濟南市民劉女士在淘寶一家店舖裏不能下單,原因竟是之前在其他店面給過差評。諮詢商家,答覆是:好評率達到98%,才能在該店舖下單。無獨有偶,趙先生此前在一家店舖下單後,因對方客服一直不在線,想給差評卻找不到評價頁面。對此,淘寶客服稱:這“等同於買家和賣家彼此挑選”,好評率是淘寶根據顧客往日給出賣家的評價計算的,一直都存在,但“淘寶沒有這個規定,只是部分商家那邊屏蔽”,門檻是商家設定的。(《都市女報》6月13日)
趙先生基於劣質服務,想打差評打不上去;劉女士曾給過甲店差評,卻在乙店買不了東西,如此,“如果給了差評就不能下單,以後逛淘寶誰還敢給差評呢?” 消費者基於消費體驗對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給予評價,對商家進行監督,卻讓自己的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合法權利受到了損害。
淘寶客服“門檻是商家設定的,只是部分商家不願意接受消費者的監督與評價”的事實判斷,倒是精準,但是,這“等同於買家和賣家彼此挑選”、屬於雙向選擇的行為定性,卻令人匪夷所思。
開門納客,來者不拒。在日常生活中,這幾乎是人所共知的經營之道。以劉女士所遇的“奇葩”店舖而論,其進店須知寫明:下不了單、付不了款的原因包括5種——曾在店舖裏給過中評或差評、退貨次數超過限制、收到或發出的好評率較低等,凡此類情形就會被軟體攔截;貌似盡到了預先告知義務,但其實卻是“店大欺客”,通過霸王條款的設置,對部分顧客公然施行歧視。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文規定:國家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以及公平交易的權利。而《合同法》亦規定:“格式條款……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一些淘寶商家通過對軟體設置不同參數——諸如買家信譽值、買家好評率等,將不受其待見的顧客屏蔽,於商家而言,是在免除自身接受社會監督的義務,於顧客而言,則是限制了其評價、監督、自主選擇、公平交易等法定權利,理應無效。而一切無法理依據的差別化對待,即為歧視。
相比於在實體店消費,網絡購物,顧客與網店之間,存在着信息不對稱問題,由此網民網購遭遇侵權且維權難的事件,屢有發生。顧客基於消費體驗對網店的商品或服務作出點評,對網店社會監督,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信息不對稱問題,便於顧客和店舖建立信任關係,促進了網購的繁榮。就此而言,對於一些商家借助相關軟體參數設置屏蔽顧客,拒絕評價和監督的公然歧視行為,淘寶方理應察微知著,盡到&&監管責任,維護好消費者合法權益。(于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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