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月談記者:梁曉飛 楊玉華 吳燕霞 王勁玉
目標考核是做好各項工作的重要抓手。隨着國家治理更加系統化,各地治理從過去強調中心目標“切換”到現在統籌多重目標,高度統籌性成為基層治理模式轉型的特點之一。然而,半月談記者調查發現,在此治理轉型過程中,基層承擔的各項任務越發繁重,治理模式轉型進度遠遠不能適應實際需要,出現目標打架、多頭重復下達、層層加碼等亂象。
基層幹部和專家認為,要做好目標統籌工作,不斷提升目標管理能力,為基層賦權並提供能力保障。
“既要、又要、還要”,基層任務繁重復雜
同一家能源企業,因全力完成保供任務受到當地能源部門多次表揚,但又因為違規增産被安全監察部門通報批評,被處以鉅額罰款……不久前,北方某省一位能源領域工作人員向半月談記者講述了他的困惑:無論是保供應還是保安全,都不允許出一絲差錯;但現實問題是,面對去年四季度新增的保供任務,不違規超能力生産,就完不成增産任務。
“從各個部門看,每項政策都有道理,但上面千條線,底下一根針,多項政策齊頭並進,各項指標全部剛性考核,有的目標之間相互衝突,基層很難執行,有時只能兩害相權取其輕。”這位工作人員説。
從過去追求高速增長,到現在追求高質量發展,我國正進入目標多元、政策多元的新發展階段。在“既要、又要、還要”的多重目標下,基層面臨“一難、兩難、多難”等複雜局面,又因實際能力與目標要求不匹配,出現諸多不適應表現。
據了解,來源多重、頭緒繁多、壓力多元的工作任務,導致基層精力分散,難以聚焦於主要業務。
西部一位街道平安辦工作人員説,防疫期間,既要填報涉疫地區來返人員數據等各類表格,又要緊盯社區疫情防控工作,還要分心於日常各類名目繁多的督查、檢查、考核。基層幹部特別是社區工作人員應接不暇。
“上級部門下發大量任務,全壓在街道和居委會身上,我們除了無法提供醫療服務外,居民買菜、看病、吃藥……幾乎所有大小事情都要處理解決,上面卻沒有派下來多少人力援助。”這位工作人員説,人員短缺問題普遍存在,部分街道、社區依靠僅有的幾名全職工作人員和志願者勉強維持秩序,身心面臨巨大考驗。
層層加碼、動輒調度,加重基層負擔
半月談記者發現,從強調中心目標到統籌多重目標的治理轉型背景下,一些不合理的治理方式進一步加重了基層負擔。
——硬性目標,層層加碼。中部某縣一名擔任了16年黨總支書記的村幹部説,他現在最發愁的是推動新冠疫苗加強針接種。文件精神要求群眾自願接種,但有的部門又要求百分百完成。有村幹部背着百歲老人去接種疫苗,老人的孩子站在身後喊:“俺娘打針出一點意外,你可負責?”
又比如,受疫情影響,部分村民出門打工受阻,光靠種地和打零工收入不足,手頭緊,不願繳納社保醫保養老保險。但上級政府對相關數據提出95%的底線指標。
——頻頻使用調度評比。為了應對不斷增多的考核目標,定期開展調度評比成為重要的治理手段。然而,有基層幹部反映,調度評比有過多過濫的傾向,除經濟發展、安全生産、疫情防控等重要任務外,大量瑣碎小事也被納入其中。
南方一位村幹部説,前不久鎮長開會佈置工作,大大小小總共13項,而且全都要調度評比。“連殯葬火化工作也要調度,縣裏調度鎮裏,鎮裏調度村裏,村裏一個月沒人去世竟然還要表態發言。”
——任務下放多,權限下放少。要實現多重目標,需要賦予基層更多自主權力。中共中央、國務院2021年4月發布的《關於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明確提到,依法授予鄉鎮(街道)綜合管理權、統籌協調權和應急處置權,強化其對涉及本區域重大決策、重大規劃、重大項目的參與權和建議權。
然而,不少基層幹部&&,面對上級安排的各項任務,目前基層只能被動執行,面對不同部門下發的重復任務,很難快速有效地向上級部門反映,即使反映了,上級部門間的信息共享壁壘也不是基層可以推動解決的。
——遇難題就讓“做做工作吧”。幹部工資發不了?做做工作吧!項目缺錢申請經費?做做工作吧!遇到群眾上訪?做做工作吧!不少問題需要上級部門協調解決的時候,“做做工作”就成為重要説辭。
“領導沒説不支持,總是先讓你做做工作,如果事情還是沒解決,那就是工作沒做到位。”北方一名鄉鎮幹部説,這兩年基層防疫任務陡增,上級下放的任務增加,但發放的資金補助減少。他跟上級部門申請增加公益性崗位,以緩解基層幹部的工作壓力,卻只得到“做做同志們的工作吧”這句話。
強化目標統籌,加大基層保障
大別山區一位副縣級幹部&&,發展産業是鄉村振興的一項重要工作,但鄉村振興由鄉村振興局統籌,産業發展由農業農村部門負責,這兩個部門是平級單位,如果上面協調不一致,下面就很難推進工作。
西南政法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教授鄒東升認為,面對新舊治理模式轉變,各地應提升目標管理能力,糾正目標考核中的形式主義問題,整治多頭重復下達目標等亂象。
一方面,上級要先統籌好多重考核目標,科學下達,精準實施。其中,既要統籌上下級之間的命令執行關係,也要統籌部門之間的橫向協作關係。各部門間建立目標統籌和研討機制,克服“部門主義”“本位主義”,避免目標打架、多頭重復、層層加碼等情況。
另一方面,加大對基層的賦權和能力保障,結合實際,強化基層組織對涉及本區域重大決策、重大規劃、重大項目的參與權和建議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