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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2月2日電(記者李延霞)中國銀保監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2日聯合發布通知,進一步規範“銀行”字樣的使用,對“銀行”字樣使用的主體範圍、名稱含義、整改規範等作出明確規定。
《關於規範“銀行”字樣使用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未經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批准,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國際金融組織、中央銀行、多邊開發機構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通知明確,未經批准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的情形包括:法人、非法人組織名稱的全稱、簡稱;商標名稱;産品、業務和服務名稱;互聯網網站名稱、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名稱等。
通知明確,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對轄內“銀行”字樣使用情況加強監測。對於違法使用“銀行”字樣的行為,應根據違法行為具體情況,依法進行行政處罰。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強職責範圍內對含有“銀行”字樣名稱的審核工作。
通知要求,各銀行保險機構發現違法使用“銀行”字樣情況的,應當及時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對於違法使用“銀行”字樣的主體,各銀行保險機構不得為其業務系統開發提供技術支持,不得與其開展營銷推廣方面的業務合作;在提供授信、承保等金融服務時,應當對其整改情況進行必要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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