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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會簽下發了《關於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要求涉未成年人案件材料“應封盡封”。
《實施辦法》涵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定義及範圍、封存情形、封存主體及程序、查詢主體及申請條件、提供查詢服務的主體及程序、解除封存的條件及後果、保密義務及相關責任等內容,基本上解決了目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中遇到的主要問題。
《實施辦法》規定,封存內容力求全面,即對於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應封盡封”,包括:對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訴訟終結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開;法院依法判決後,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予刑事處罰的,相關部門應當主動對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對於未成年人不予刑事處罰、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起訴、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記錄;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幫教考察、心理疏導、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記錄也應當依法封存。同時,對於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也要注意對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此外,對於2012年12月31日以前辦結的案件符合犯罪記錄或者相關記錄封存條件的,也應當予以封存。
《實施辦法》還要求,封存的案件材料不得向任何平台提供或者授權相關平台對接,不得授權網絡平台通過互聯網直接查詢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記者 高健)
(原標題:涉未成年人案件材料“應封盡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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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未成年人案件材料“應封盡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會簽下發了《關於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要求涉未成年人案件材料“應封盡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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