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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捐贈人不得通過慈善組織、紅十字會定向捐贈其利害關係人
2020-02-14 20:43:23 來源: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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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2月14日電(記者孫少龍)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慈善事業促進和社會工作司14日發布工作指引,要求慈善組織、紅十字會對受贈物資嚴格把關,確保來源合法、符合標準、安全有效、精準發放。不允許捐贈人以定向捐贈的名義指定其利害關係人作為受益人。

  指引要求,依法取得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紅十字會可以面向社會公眾開展募捐活動。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紅十字會合作開展公開募捐活動並由其管理募得款物。開展募捐活動要堅持自願原則,不得攤派或變相攤派。

  指引強調,慈善組織、紅十字會應根據疫情防控工作的實際需要,充分尊重和體現捐贈人的意願,合理分配使用捐贈款物。除定向捐贈外,重點支援湖北省特別是武漢市等疫情嚴重地區。

  同時,慈善組織、紅十字會要加快工作節奏,建立快速便捷的分配通道,按照各地聯防聯控機制的要求,與疫情防控定點診療醫院等接收單位有效對接,做到“快進快出、物走賬清”,第一時間將捐贈款物送到疫情防控工作一線,防止捐贈款物積壓。

  指引明確,慈善組織、紅十字會接收的定向捐贈物資,應按捐贈人意願委託送達或由捐贈人直接送達最終使用單位。對于可以直接送達最終使用單位的非定向捐贈物資,由慈善組織、紅十字會協調捐贈人直接送達最終使用單位或指定地點。

  同時,慈善組織、紅十字會要做好捐贈款物收支情況的數據匯總和資訊公開工作,及時向社會公布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情況,特別是重點疫情防控物資的接收分配明細,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此外,慈善組織、紅十字會應當在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十日前將募捐方案報送民政部門備案。因情況緊急,未能在開展公開募捐活動前辦理募捐方案備案的,應當在公開募捐活動開始後十日內補辦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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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張樵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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