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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和重要性原則 穿透核查擬上市企業股東
2021-05-31 09:52:06 來源: 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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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有媒體反映在擬上市企業股東資訊披露穿透核查中,一些項目存在核查要求過嚴過細、增加企業負擔等情況,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日前表示,在股東穿透核查過程中將堅持實質重于形式,同時盡量量化重要性原則。

  證監會表示,隨著我國經濟持續高品質發展、資本市場改革紅利不斷釋放,越來越多的投資者參與到擬上市企業投資活動中,為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了資本支援。證監會在倡導合法投資、長期投資、價值投資的同時,也關注到有的投資者通過股權代持、多層嵌套等方式形成“影子股東”,有的突擊入股、低價入股獲取不當利益。多年監管實踐中,證監會通過要求中介機構穿透核查、發行人充分披露等方式持續加強對上述行為的監管。

  為將監管實踐規范化制度化,切實防范利用資本市場違法違規“造富”,今年2月,證監會專門發布《監管規則適用指引——關于申請首發上市企業股東資訊披露》,《指引》實施以來取得積極效果。但近期證監會關注到,在具體執行過程中,一些中介機構出于免責目的擴大核查范圍,存在有些持股主體無法穿透核查、個別持股比例極少的股東也要核查等現象,增加了企業負擔。

  對此,證監會及時加以引導,強調應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和重要性原則穿透核查擬上市企業股東,同時指導滬深證券交易所出臺股權“最終持有人”認定標準,明確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國有控股或管理主體、集體所有制企業、境外政府投資基金、大學捐贈基金、養老基金、公益基金、公募資産管理産品以及符合一定條件的外資股東等不需穿透核查。

  下一步,證監會將督促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等有關方面要進一步落實好《指引》精神。一方面,在股東穿透核查過程中堅持實質重于形式,切實防范利用上市進行利益輸送、違法違規“造富”等情形發生;另一方面,盡量量化重要性原則,對于持股較少、不涉及違法違規“造富”等情形的,中介機構實事求是出具意見後可以正常推進審核。同時,也要糾正中介機構核查工作中存在的免責式、簡單化不良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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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陳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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