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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中央國有企業”情況介紹
2017-03-07 15:01:37 來源: 商務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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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中央國有企業”情況介紹

 

美國現行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制度中沒有“國有企業”的概念和統一定義,各級政府對商業行為幹預較少,高度依賴市場化體係。美國公司的設立由各州制訂法律實施,聯邦層面沒有《公司法》,聯邦僅有20多家類似“中央國有企業”的機構或公司,分別稱為聯邦政府公司(FederalGovernment Corporation)和政府資助企業(GSE,Government-Sponsored Enterprises)。二者最顯著的差別在于:聯邦政府公司是政府的一部分,員工屬于聯邦雇員,這類公司包括美國郵政署、進出口銀行等17家機構;而政府資助企業為私有企業,雇員工資由企業支出,這類公司包括房利美和房地美等5家公司。無論是聯邦政府公司還是政府資助企業,它們僅在市場化方式不適宜或無效的情況下組建,同時與私營領域的公司競爭很少或根本不存在競爭。

一、美國聯邦政府公司

美國的聯邦政府公司是由國會單獨通過法律成立的,這使得各個公司在法律結構、組織結構及公司治理結構上形式各異。《美國法典》第5編(Title 5 103)將政府公司(Government Corporation)定義為“由美國政府擁有或控制的公司”;《1945年政府公司控制法案》(Government Corporation Control Act of 1945)則將政府公司界定為“政府擁有股份或全資擁有的公司”,但該法沒有規定政府公司的組建程式,也沒有説明政府公司的構成要件,只是在法律中列出了28家納入管理的公司清單,這與各州的《公司法》差異巨大。除《1945年政府公司控制法案》列出的公司清單外,美國也有其他的類似政府公司清單,但各清單因編制者對政府公司的定義不同而各異,其涵蓋范圍既包括美國郵政(USPC)、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等大型企業,也包括財政部下轄的聯邦融資銀行(Federal Financing Bank)、司法部下轄的聯邦監獄産業公司(FederalPrison Industries)等小型專業性公司。美國現有17家聯邦政府公司,詳見附件1。

聯邦政府公司是國會為執行公共目標而成立的聯邦政府機構,其主要任務是提供市場化導向的産品或服務,並實現自身收支平衡。《1945年政府公司控制法案》對聯邦政府公司的預算、審計、債務管理、吸儲業務等進行了規定。由于提供商品和服務能給其帶來收入,聯邦政府公司不受行政管理部門的預算規定約束,但該法案要求政府全資擁有的公司向總統提交“商業型預算”,總統評估修改後,提交國會批準並監督。美國行政管理部門不負責對聯邦政府公司進行監督,參眾兩院也沒有統一的委員會負責監督所有聯邦政府公司,各公司由其所屬領域的專門委員會負責監督。

二、政府資助企業

政府資助企業的法律權力、組織結構和運作方式各有不同,由其當初成立的法律和相關許可所決定。但所有政府資助企業具有的共性是:屬于私營部門擁有的金融機構、業務領域競爭較小、所有活動須限定在國會頒布的許可范圍之內,此外,國會批準其成立本身即為其債務提供了一種隱性的聯邦擔保。

政府資助企業是特殊的盈利性金融實體,它們不是銀行,不是信用合作社,也不是存貸款協會。除了農場信貸係統下的銀行外,政府資助企業不直接借錢給公眾。國會建立政府資助企業是為了改善資本市場的效率,克服市場不完善,提供資本市場流動性,使資本從供應者輕松流入具有較高貸款需求的領域。出于此目的,政府資助企業發行資本股票和長期及短期債務契約、住房抵押貸款支援證券(MBS)、購買抵押貸款並置于其自身債券投資組合中,並對其提供的擔保及其他服務收費。政府賦予它們完全私有公司所不具備的一些收益及特權,另一方面,也限定了政府資助企業的業務活動范圍,並要求它們支援某些特定的公共政策目標。

美國目前共有5家政府資助企業。其中三家為投資者所有,分別為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即房利美,Federal National Mortgage Association,Fannie Mae)、聯邦住房貸款抵押公司(即房地美,Federal Home Loan MortgageCorporation,Freddie Mac)和聯邦農業按揭公司(Federal Agricultural Mortgage Corporation,FarmerMac);另外兩家為借款人合作所有,分別是聯邦家庭貸款銀行係統(Federal Home Loan BankSystem)和農場信貸係統(Farm Credit System)。房利美和房地美從2008年起受美國政府托管,二者約80%的股份在美政府手中,這兩家政府資助企業實際上已不再按普通商業模式經營。

三、政府資助企業與聯邦政府公司的區別

聯邦政府公司屬于美國政府內的專業行政機構(agency),而政府資助企業是政府執行機構(instrumentality),這一區別在法律和行政管理上都很重要,決定著聯邦政府的控制方式。

按照《美國法典》第5編第一部分的定義,聯邦政府公司所屬的專業行政機構直接按聯邦管理序列進行管理。因此,行政機構受《美國法典》中相關法律法規管理,除非在其成立許可中有所豁免。與其他行政機構一樣,聯邦政府公司需由聯邦任命其高級官員,通常還須參議院批準;同時還須遵守公務員法和聯邦採購法,並接受聯邦預算管理及其他聯邦直接管理的規定。

而政府資助企業所屬的執行機構是私人擁有的機構,不受任何聯邦管理雇員法律法規的約束,除非在其成立許可中言明,這也為其提供了運營上的額外靈活性。在成立許可中,執行機構可以在政府許可權之內被賦予有限特權,例如免除州和地方稅等,但執行機構自己不可更改許可證約束的相關業務。

四、政府托管下的房利美與房地美

房利美和房地美(以下簡稱“兩房”)是美國最大的兩家政府資助企業,其商業模式也基本上就是美國政府資助企業的整體情況。

(一)“兩房”的發展歷史

房利美成立于1938年,是國會應對大蕭條措施的一部分,當時屬聯邦機構。1954年,房利美重組為混合所有制公司,部分歸政府所有。1968年,國會立法要求政府銷售其擁有的房利美股份,1970年,房利美轉變為私人股東擁有的公司。房利美是世界上最大的非銀行類金融機構,它對美國銀行係統提供了巨額流動性,其債券信譽和規模僅次于美國財政部發行的國債。

房地美成立于1970年,由《緊急住房金融法案》(Emergency Home Finance Act)授權成立,其創建目的是為了促進與房利美的競爭。1989年,房地美被私有化為股份公司。

(二)“兩房”的商業模式

“兩房”擁有相同的商業模式:融資方面,由于市場認為“兩房”具有聯邦政府的隱性擔保,所以他們可在市場發行具有極高信用評級的機構債進行融資;在投資角度,“兩房”從貸款商(商業銀行或其他存款性金融機構)那裏購買住房抵押貸款債權,或者將其作為資産組合中的一部分,或者把債權打包後實施證券化,發行住房抵押貸款支援證券(MBS)出售給美國及全球投資者。

房利美和房地美開展的業務是美國住房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承擔著相同的社會責任。“兩房”的成立許可規定了五項目的:保持二級住宅抵押貸款市場的穩定性;對資本市場做出“正確”反應;增加抵押貸款流動性,包括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抵押貸款信貸;在美國全國推動抵押貸款信貸;以有序方式管理聯邦擁有的抵押貸款投資,盡力不對住宅抵押貸款市場産生負面影響,確保聯邦政府損失最小。

為方便“兩房”購買中低收入者的抵押貸款,國會立法規定,“兩房”發行債務證券的利息免于支付州和地方所得稅;在必要情況下,可享受財政部為每家公司撥付的22.5億美元信貸支援;無須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其證券進行注冊;由FDIC擔保的銀行可對“兩房”證券進行投資,且不受一般情況下對股份制公司投資的限制。除去這些利益,“兩房”實際上獲得的最大優惠是聯邦政府提供的隱性擔保,外界普遍認為它們不可能破産或違約,因為政府將永遠為它們托底。這些因素使得“兩房”比其他競爭者融資成本更低,因此更具競爭力。多年來,美國住房抵押貸款二級市場形成的格局是,“兩房”控制常規抵押貸款證券,其他私營機構主攻41.7萬美元以上的大額抵押貸款證券。“兩房”是美國房地産市場的支柱,其擔保或購買的房地産抵押貸款長期佔美國房地産市場一半以上,次貸危機以來更是達到80%以上。

“兩房”在美國住房抵押貸款市場發揮了重要作用。通過向銀行購買住房抵押貸款債權,釋放銀行的現金流,使銀行能夠再發放新的貸款,而貸款商資金流動加快使其資金成本降低,進而也降低了抵押貸款利率,使全美借款買房用戶尤其是中低收入借貸者受益。美國的住房擁有者比率從1990年的64%上升到2004年的最高點69.2%,2014年3季度的住房擁有者比率為64.4%。

“兩房”既擔負著優化中低收入者住房條件的公共使命,又要為股東創造高利潤,這種雙重職能具有一定矛盾性。2003年,美聯儲一位研究人員指出,“兩房”與政府的緊密關係給其股東和購房者帶來了價值1490億美元的總補貼,但其中53%約790億美元的收益歸“兩房”少數股東,而眾多購房者享受到的實惠僅佔47%。

(三)“兩房”被政府接管及股票退市

雖然在“兩房”的投資組合中完全不含任何次級貸款,但隨著次貸危機將信貸風險從次貸市場擴展至整個抵押貸款市場,“兩房”從2007年起開始遭遇連續巨額虧損。美國政府迅速對“兩房”施以援手,把原來的隱性擔保完全顯性化。

2008年國會出臺《住房與經濟復蘇法案》(HERA),成立了對“兩房”新的獨立監管機構聯邦住房金融署(FHFA),並允許美國財政部購買“兩房”債務。2008年9月6日,FHFA將“兩房”置于聯邦托管狀態,以避免住房金融市場崩潰及更大風險。FHFA表示,政府托管是為了保證公司金融基礎穩健,如果“兩房”財務狀況變得安全且具有償付能力,則政府托管將會結束,“兩房”將重由股東控制。

9月7日,財政部與“兩房”達成《優先股票購買協議》(PSPA),在兩公司各購買1000億美元的優先股。2009年5月,財政部將購買金額提高到2000億美元。目前,房利美和房地美可在各自2337億美元和2118億美元的累計融資限額內向財政部申請注資。截至2013年底,在PSPA項下,財政部共購買了“兩房”1874億美元的優先股。 “兩房”須在每季度末向財政部上交其全部利潤作為股息,截至2014年三季度末,“兩房”共向財政部支付了2186億美元的優先股股息。

此外,美國政府的救助行動還包括購買“兩房”的抵押貸款支援證券(MBS)。截至2014年8月底,美聯儲和財政部持有的“兩房”抵押貸款支援證券達到1.55萬億美元,佔“兩房”資産總量的29%,是“兩房”債券的最大持有人,其中美聯儲購買的“兩房”MBS約為1.33萬億美元。

美國政府對“兩房”的迅速救助,至少出于三點考慮:首先,由于“兩房”在美國住房市場中的重要作用和公共責任,若讓其自生自滅將損害美國的整個抵押貸款市場和房地産金融業;其次,“兩房”牽扯面甚廣,投資來源中不僅有美國國內商業銀行和各類基金,還包括全球許多國家的央行,若對其置之不理,將為全球金融及經濟運作帶來係統性災難;第三,如果放任“兩房”破産違約,將大大損害美國機構債的國際信譽,而美國政府不想讓其産生蝴蝶效應。

由于“兩房”股價長期低于1美元,FHFA宣布“兩房”股票于2010年7月7日退市,退市後“兩房”股票在場外市場繼續交易。但另一方面,股票退市並未影響“兩房”的債券表現,美國政府仍將履行為“兩房”注資、為其補充資本金的法律合約,“兩房”的普通機構債券至今仍然保持著AAA的最高信用評級,而“兩房”的MBS由于具有“兩房”的信用及抵押資金池的雙重保證,更是不受影響。

(五)“兩房”的地位恐難撼動

有國會議員批評財政部和美聯儲對“兩房”的救助,認為這是用納稅人的錢補貼“兩房”的股東與債權人。長期以來,關于“兩房”地位與角色的爭論從未停止,包括如何改變“兩房”的經營方式,甚至“兩房”是否還應繼續存在等。但鑒于其承擔的社會公共角色,以及國會中各種經濟、政治考量的博弈,“兩房”在美國房地産信貸市場中的地位恐怕很難撼動。

 


附件1:美國17家聯邦政府公司

 

1.商品信貸公司(Commodity CreditCorporation),1933年在特拉華注冊成立,1948年根據《1948年商品信貸公司法案》轉化為全資政府公司。主要職能是穩定、支援和保護國內農場的收入與農産品價格,同時協助維護大宗農産品的充足供應與有序流通。

2.進出口銀行(Export-Import Bank),1934年成立,聯邦出口信貸機構。

3.聯邦作物保險公司(Federal CropInsurance Corporation),1938年成立,全資政府公司,由農業部風險管理局管理,主要負責為美國農場和農業企業提供聯邦農作物保險項目。

4.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ederal DepositInsurance Corporation),1933年根據《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Glass-Steagall Act)成立,為商業銀行儲蓄客戶提供存款保險服務。目前為每家銀行每個存款人普通帳戶最高保險額為25萬美元,個人退休賬戶最高保險額為25萬美元。

5.聯邦融資銀行(Federal Financing Bank),1973年成立,全資政府公司,由財政部負責監督,主要負責為聯邦機構融資,以提供聯邦政府融資效率,降低融資成本。

6.聯邦監獄産業公司(Federal PrisonIndustries),全資政府公司,1934年成立,主要職能是為聯邦監獄局囚犯提供有償就業,並為其提供一定技能培訓,生産的産品和服務主要為聯邦政府使用,與私營企業競爭較小。

7.融資公司(Financing Corporation),1987年根據《競爭平等銀行法案》(Competitive EqualityBanking Act)成立,政府擁有部分股份,其唯一職責是處理聯邦儲蓄和貸款保險公司(FederalSavings and Loan Insurance Corporation)的不良資産與債務,為其提供再融資。1991年以來,發行新債的職能終止,現存債務將于2017-2019年到期。

8.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吉利美)(GovernmentNational Mortgage Association, Ginnie Mae),1968年成立,政府全資公司,主要職責是購買銀行發放的住房抵押貸款,設計出結構性産品的過手證券(Pass Through)後再打包出售,為房地産市場提供流動性。吉利美與“兩房”共同構成美國房地産市場的支柱。

9.國家鐵路乘客運輸公司(National RailroadPassenger Corporation,AMTRAK),根據1970年《鐵路乘客服務法》(Rail Passenger Service Act of1970)成立,負責城市間鐵路乘客運輸。

10.海外私人投資公司(Overseas PrivateInvestment Corporation),根據1964年《對外援助法》成立,主要職責是協助美國對發展中國家進行私人投資,為投資者提供融資、貸款擔保、政治風險保險等。

11.退休金收益擔保公司(Pension BenefitGuaranty Corporation),根據1974年《員工退休收入安全法》(Employee Retirement Income Security Act)成立,主要為企業的退休金計劃提供擔保,保證退休職工能獲得預期的退休金收益。

12.舊金山要塞信托(Presidio Trust of SanFrancisco),1996年成立,主要負責管理舊金山要塞公園所屬的內陸部分。

13.重組融資公司(Resolution FundingCorporation),1989年根據《金融機構改革、復蘇、執法法案》(Financial Institutions Reform, Recovery and Enforcement Act)成立,主要負責為重組信托公司(Resolution Trust Corporation)籌措資金。 

14.聖勞倫斯航道發展公司(Saint LawrenceSeaway Development Corporation),政府全資,1954年成立,負責管理聖勞倫斯河出海的海路運輸的安全與有效運轉。

15.田納西山谷管理局(Tennessee ValleyAuthority),1933年成立,主要負責田納西山谷的發電、洪水控制、導航、土地管理。

16.美國郵政署(United States Postal Service,USPS)的歷史最早可追溯至1775年,是少數在美國憲法中提及設立的機構,提供郵政服務。1792年升格為郵政部,1971年,根據《郵政重組法案》(Postal Reorganization Act),郵政部撤銷,成為今天的郵政署。

17.威列斯火山口信托(Valles Caldera Trust),2000年成立,主要為了保護威列斯火山口國家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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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何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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