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日媒報道,近日,對日本首相安倍晉三解散眾院正當性的質疑聲不絕于耳。日本政府及執政黨主張稱“解散是首相的專權事項”。
然而很多專家認為日本《憲法》條文未明確規定、憑首相的判斷可自由解散這一解釋存在問題。尤其對此次解散“最大目的是維持政權”的質疑無法消除,解散做法本身也可能成為爭論焦點。
資料圖:日本首相安倍晉三
“為了戰勝國難,如今必須傾聽國民的聲音。”在25日的記者會上,安倍提及少子老齡化等威脅,強調了解散的“大義”。
日本在野黨則批評稱“是逃避被追究‘森友’及‘加計’兩個學園問題”、“政治私有化”,強調是濫用解散權,但閣僚及執政黨高層則紛紛表示容許。
據了解,日本憲法關于解散眾院的規定在第69條和第7條。第69條規定,內閣在眾院通過不信任案或信任案遭到否決時,如十日內不解散眾院必須總辭職。
第7條規定,解散日本眾院是天皇根據內閣的建議與承認,為國民行使的“國事行為”。據稱解散乃首相專權事項這一認識是以該條文為依據。
日本最高法院1960年的大法庭判決中稱“具有高度政治性的國家行為屬于法院審查權以外”,用“統治行為論”來避免作出判斷。基于第7條的眾院解散在那之後也多次出現。
日本前檢察官、律師鄉原信郎指出:“若考慮到立法的過程和意圖,解散應當僅限于根據第69條。使根據第7條的解散成為既成事實、被視為首相專權事項的做法是對‘議會內閣制’的輕視。”
安倍此次在內閣支援率回升、民進黨混亂的情況下決定解散眾院,對此鄉原批評稱“在任何時候都能強行決定的機制中,議員的立場變得無足輕重,執政黨內部的討論被封殺”。
日本大學法學部教授岩淵美克(政治學)也表示:“在議會制民主主義下,讓國民選出的議員辭職是非常重大的判斷,應當控制行使解散權。”
安倍説明稱解散的理由是改變消費稅增稅部分的用途,對此岩淵也表示懷疑道:“決定解散的時機全由首相官邸主導,就像是首相的獨裁。到底是沒有應問信于民的‘正當理由’,過于粗暴。”
日媒指出,本次選戰中,圍繞修改第7條以限制解散權的討論能否深入將備受矚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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