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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太原11月20日電(記者王勁玉)記者從山西省財政廳獲悉,近日山西省下發《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決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調整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
一是提高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金、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含紅軍失散人員)的生活補助標準。其中,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不再區分城鎮和農村,實行統一標準。
二是提高在鄉老復員軍人定期定量生活補助標準,在現行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是對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定期定量補助標準以及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50元。
此外,此次調整還涉及對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新中國成立前加入中國共産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等對象,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分別提高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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