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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0月11日電(記者羅沙)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發實施意見,禁止最高法法官辭職後在3年限制期內受聘于律所,杜絕辭職法官借助個人影響力進行不正當競爭、削弱司法權威。
據最高法政治部負責人介紹,這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關于規范公務員辭去公職後從業行為的意見>的實施意見》規定,最高法法官和處級以上人員辭去公職後的從業限制時間為3年,其他人員為2年,禁止辭職人員在限制期內受聘于律所。法官及審判輔助人員辭去公職後,終身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實施意見同時規定,在從業限制期限內,原所在部門每年至少與辭去公職人員聯繫一次,了解和核查從業情況。對于違規從業人員個人,由最高人民法院監察局配合中央組織部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解除與接收單位的聘任關係或終止違規經營性活動;逾期不改正的,最高人民法院監察局配合中央組織部有關部門,對其違規從業所得數額進行調查核定,由工商、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沒收。違規從業人員為中共黨員的,依照有關黨規黨紀給予相應處分。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對于違規從業人員的接收單位,實施意見規定由相關職能部門責令接收單位將違規從業人員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規從業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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