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9月7日電(于子茹)備受關注的陜西産婦墜樓身亡事件持續發酵。9月6日,陜西省榆林市衛計局介入調查此事。然而,輿論的爭論並沒有隨之減弱,事件中牽連出的“選擇哪種生産方式,決定權到底屬于誰”廣受熱議。
順産或剖宮産,究竟應該聽誰的?
本事件的輿論中,許多人將剖宮産作為一個可供選擇的選項,然而事實並非如此。
剖宮産是為解決難産問題而出現的一個醫療措施,但順産還是剖宮産,實際上並不是一道主觀選擇題。“目前,國內有不少醫院對于剖宮産還是在進行控制的,並非是患者提出就能做。”婦産科專家龔曉明説。
“為了解決困難的分娩,降低並發症的情況下是可以選擇剖宮産的”。龔曉明舉例,産婦在難産、胎位異常、骨盆異常、胎盤異常、胎兒異常的情況下,可以選擇剖宮産。
“有些精神因素造成不能夠順産的,在實際操作中都會適當放寬指徵。”南京市婦幼保健院婦産科副主任醫師烏蘭説。
同時,《侵權責任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也明文規定,産婦有決定能否手術的權利。“産婦若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意識清醒的情況下有能力表達自己的意願,完全可以對自己的民事行為負責,醫院只需取得産婦本人簽字即可手術。”北京市富程律師事務所律師倪娜説。
盡管法律有明確規定,但是關于各大醫療機構的手術性治療中,簽字同意權的配置問題一直存在不同觀點的交鋒和爭論。“患者本人具有一定的決定權,但是她的傷病住院治療産生一定的費用以及後續康復期間的照護也與家庭成員、近親屬具有不可分割的利益關係,因此,其他的家庭成員也有一定的發言權。”江蘇省衛生法學會副會長胡曉翔在接受採訪時表示。
龔曉明也指出,在現實生活中,“剖宮産,由家人和醫院共同決定的不在少數。”
已取得家屬授權,院方就不擔責?
針對被普遍質疑的“産婦做手術,為何必須家屬簽字”,醫院也做出解釋:産婦簽署了《授權書》,授權其丈夫全權負責簽署一切相關文書,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權且未出現危及生命的緊急情況(産程記錄産婦血壓、胎心正常)時,未獲得被授權人同意,醫院無權改變生産方式。
如果現實中遇到這種情況,醫院是否擔責?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洪奇認為,“院方不能因為孕婦和家屬之間簽署的《授權委託書》而免責。”
李洪奇指出,《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其中‘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已經涵蓋了臨床各種可能性,包括家屬聯繫不到、無法到場或者雖在場但拒絕簽字。”
而對于“産婦請求”卻抵不過家屬簽字的情況,倪娜認為,這種處置方式不合理。
“現實中,一些醫院會擔心産婦本人可能在手術中死亡或失去意識,屆時簽字的效力可能會被質疑,醫院出于醫患風險考慮,可能會要求家屬與産婦共同簽字。”倪娜告訴記者。
“但此時,如果發生患者和家屬意見不一致的情況,則需尊重産婦本人的意願,産婦本人自決權是受法律保障的。”倪娜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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