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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依法行政條例 防范行政決策任性要求行政執法全程記錄
2017-05-02 11:01:53 來源: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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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廣州5月1日電 (記者賀林平)行政決策不能任性,不得因領導變了就停止執行;行政執法要全程記錄,公正要“看得見”;合法行政行為造成老百姓損失,也應補償……5月1日起,《廣州市依法行政條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記者從廣州市人大獲悉,這是首部對依法行政有關工作作出係統規定的地方性法規。

“以往立法規范的都是市場主體、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行為,而這是一部規范政府行為的法規。”廣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主任鄧成明表示,權力自身有擴張的屬性,《條例》嘗試把行政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防范權力任性。

《條例》共7章71條,分別對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行政決策的程式、行政執法的規范、依法行政的監督、依法行政的保障機制等作了具體規定。對于行政決策,《條例》界定了哪些事項應舉行聽證會,對于重大行政決策的選擇、公布、執行等過程也進行了規范,要求市、區政府每年編制年度重大行政決策目錄,報送本級人大備案,向社會公布,以避免“拍腦門”決策。已作出的行政決策,除因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式以外,不得因行政首長的更換而停止執行或暫緩執行。

近年來,廣州規范執法行為,但仍然存在執法程式不規范、執法過程無記錄、裁量標準不統一,以及重復執法、選擇性執法等問題。《條例》要求,市級行政執法主體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規范裁量范圍、種類、幅度,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後,統一向社會發布。《條例》還明確,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加強執法臺賬、執法文書管理並建立檔案。

一般來説,因不合法或違規行政行為造成老百姓損失的,政府機關應當給予行政賠償。而《條例》進一步規定,即使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式變更或撤銷的行政決定,由此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産損失的,也應當予以“行政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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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華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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