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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菜籃子集團16人腐敗窩案:應國權被核準死緩

2012年12月31日 07:51:04
來源: 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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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室發布的消息,近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對涉案總金額高達3.7億余元的溫州菜籃子集團原董事長應國權等16人腐敗窩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應國權等11名被告人的上訴,維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年5月22日作出的判決,核準被告人應國權死緩。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判認定:2003年至2010年間,被告人應國權等人利用職務上便利,共同侵吞公共財物數額達2.16億余元。

  其中,2003年至2006年間,應國權等人為謀取個人私利,商量成立股份制的溫州菜籃子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展公司),並以發展公司為用地主體,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侵吞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325畝,價值11578.8萬元。

  發展公司成立後,應國權等人又以該公司名義參股組建溫州菜籃子安通運輸有限公司、溫州畜禽屠宰加工有限公司,不僅侵吞原屬菜籃子集團參股的溫州菜籃子肉類聯合有限公司的白肉運輸業務,還將肉聯公司解散並侵吞了生豬屠宰業務,分別侵吞國有資産783萬余元和401萬余元。

  此外,應國權等人還將原屬集團公司的皮碎市場無償變更給發展公司,將蔬菜交易所的業務轉移到發展公司名下,分別侵吞國有資産893萬余元和7975萬余元。

  2006年8月至2010年11月間,被告人應國權等人共計挪用集團公司和發展公司3889萬元,分別給被告人應飛杭(應國權之子)承包經營的集團公司下屬的外貿部以及戴某個人用于經營活動。

  1998年至2007年12月間,被告人應國權等人為了多發工資、獎金,通過虛增職工人數虛報工資總額基數的方式,騙取工資數額共計11577萬元,其中,大部分資金集體私分給集團公司高管領導層和中層幹部,小部分資金集體私分給職工。

  2005年至2009年間,被告人應國權利用職務便利,在農貿市場攤位安排、租費減免、水産生意等方面,為水産商戶黃建權謀取利益,先後三次收受黃建權所送現金人民幣25萬元。

  據此,原判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産罪、受賄罪,數罪並罰判處被告人應國權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其他15名被告人分獲有期徒刑十三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不等;同時,追繳各被告人違法所得,並責令其返還財物,退賠損失。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應國權等人身為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侵吞、騙取等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應依法嚴懲;利用自己或他人的職務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且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身為國有公司、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産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私分國有資産罪;應國權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又構成受賄罪,均應依法懲處。在貪污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應國權身為國有公司主要負責人,組織、指揮實施貪污犯罪活動,情節特別嚴重,且認罪態度差,依法從嚴懲處。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應國權是決定者、指揮者,亦係主犯。原判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故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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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溫州“菜籃子”集團腐敗窩案各被告人身份及刑期:

  1、被告人應國權,浙江省溫州市人,1954年出生,原係溫州菜籃子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溫州菜籃子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犯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犯私分國有資産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10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2、被告人郭洪遠,原係溫州菜籃子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副董事長,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30萬元。

  3、被告人陳國凱,原係溫州菜籃子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董事,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25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25萬元。

  4、被告人白方中,原係溫州市菜籃子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25萬元。

  5、何永蓮,原係溫州菜籃子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20萬元。

  6、被告人卓寧初,原係溫州菜籃子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董事,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15萬元。

  7、被告人丁容海,原係溫州市菜籃子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溫州菜籃子發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總經理,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10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10萬元。

  8、被告人胡永林,原係溫州菜籃子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董事,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10萬元。

  9、被告人季紹坤,原係溫州菜籃子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董事,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10萬元。

  10、被告人王璋,原係溫州菜籃子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財務處處長,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5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私分國有資産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5萬元、罰金人民幣5萬元。

  11、被告人宋宏峰,原係溫州菜籃子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董事,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5萬元;犯私分國有資産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5萬元、罰金人民幣5萬元。

  12、被告人黃奇麗,原係溫州菜籃子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5萬元。

  13、被告人董克凡,原係溫州菜籃子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5萬元。

  14、被告人應飛杭,溫州菜籃子發展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職務,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15、被告人胡秀民,原係溫州菜籃子集團有限公司人力資源處處長,犯私分國有資産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16、被告人陳鏘濤,原係溫州菜籃子集團有限公司財務處處長,犯私分國有資産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趙小燕 鐘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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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姚潤萍 ) 【字號: 】【列印】【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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