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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食品犯罪將終身禁入行 明年4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 08:54:17
來源: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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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14日,北京市食品安全監控中心實驗室,工作人員正在檢測泔水油。

    2011年9月14日,北京市食品安全監控中心實驗室,工作人員正在檢測泔水油。資料圖片/新京報記者 王嘉寧 攝

  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明年4月1日起施行

  食品生産經營者生産經營不符合安全標準或有毒、有害的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産經營活動。昨日,北京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37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將于明年4月1日起施行。

  從去年9月開始,現行《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啟動修訂,對于如何“加大違規生産經營毒害食品的生産者經營者的懲戒力度”曾反覆修改。

  在北京市法制辦徵求草案意見時曾規定,根據信用程度,實行食品生産經營者分類分級管理,設置行業禁入規定。對于被吊銷食品相關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投資食品行業或從事食品生産經營活動;因食品犯罪被追究刑責的,終身不得投資食品行業,從事食品生産經營活動。

  但在初次審議時,“終身禁入”一條被刪減。

  今年11月29日,北京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36次會議對《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二審,一審中被刪除的“因食品犯罪被追究刑責的經營者終身禁入食品行業”的規定,經修改後再被寫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生産經營者應當嚴格追責,對于觸犯刑律的責任人,除了追究刑責以外,還應當加大信用懲戒的力度。

  昨日表決通過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規定,對單位被吊銷食品生産、流通或餐飲服務許可證負有責任的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自吊銷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産、經營和管理。

  鼓勵組織或個人舉報食品生産經營違法行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提供線索或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焦點

  【關鍵詞:管控措施】

  問題食品“區域退市”

  在一審草案中被刪除的“區域退市”條款在表決稿中得以保留。在某種食品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較大危害的情況下,北京可以對來自同一産地或相關企業生産的同類食品採取臨時控制措施。

  自2007年起,全市共實行了9次區域退市的臨時控制措施。《條例》規定,對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結果表明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市食品辦應當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並向社會公布。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情況緊急,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實施責令暫停購進、銷售相關食品等臨時控制措施。必要時,經市政府批準,可以對相關企業、區域生産的同類食品採取相應的臨時控制措施。

  食品安全風險消除或採取臨時控制措施的條件和原因消除後,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解除風險警示和臨時控制措施並向社會公布。

  【關鍵詞:經營準入】

  流動攤販可定時定點經營

  根據《條例》,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按照方便群眾、合理布局、保證安全的原則,劃定臨時區域、規定時段供食品攤販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社會公布。

  劃定的臨時區域應當在幼兒園、中小學門口200米范圍以外,並不得佔用道路、橋梁、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及其他不宜設攤經營的場所。食品攤販不得在臨時區域和規定時段外經營。

  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衛生設備、設施,所經營的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國家和全市規定的其他要求。

  從事食品攤販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申請登記。鄉鎮人民政府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食品攤販經營證,並應當將登記資訊及時通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關鍵詞:食品經營】

  無店鋪者不得經營散裝食品

  利用互聯網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在網店主頁的明顯位置公示經營者名稱、聯繫方式、電信與資訊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號等身份資訊及食品流通許可證號。

  採用無店鋪方式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在銷售前以適當方式明確告知消費者食品標簽上的內容,不得經營散裝食品。

  集中交易市場或者廟會、遊園會、展銷會等場所內有食品經營的,或提供出租櫃檯供食品經營者從事食品經營的,市場開辦者、活動舉辦者或櫃檯出租者應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員,並建立場內經營者檔案,記錄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等資訊,設置公示欄,公開相關食品安全資訊等。

  【關鍵詞:責任追究】

  無證賣食品最高罰貨值10倍

  全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執法責任追究制度。

  未獲得許可證或者準許證,擅自從事食品生産經營活動的;未按照許可證或準許證上標明的業態從事食品生産經營的;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生産加工食品品種目錄以外食品的;食品攤販經營食品品種目錄以外食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産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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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姚潤萍 ) 【字號: 】【列印】【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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