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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經營權也能押給銀行?馬蔚華委員建議創新擔保方式
2013年03月07日 20:37:57
來源: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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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3月7日電(記者朱立毅、張辛欣)出租車經營權、商鋪承租權能質押給銀行取得貸款?全國政協委員、招商銀行行長馬蔚華坦言,這樣的擔保方式已經在業務實踐中出現,但由於沒有足夠效力層級的法律依據,客觀上限制了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

    馬蔚華委員介紹,出於風險控制的考慮,各商業銀行普遍要求企業提供流通性好、容易變現的財産進行擔保。但中小企業往往存在固定資産少、流動資産易發生形態變化、無形資産價值難以量化的特點。“總之,就是難以提供滿足商業銀行要求的擔保條件。”

    “物權法等法律對擔保物權內的財産種類有明確規定和限制。”他説,“物權法定”原則要求當事人不能突破法律規定創設新的擔保物權類型,因此中小企業融資困境未能有效破題。

    馬蔚華委員建議,通過修訂我國物權法中有關權利質押的內容,拓寬可質押權利範圍,或由最高法院制訂物權法司法解釋,明確出租車經營權、商鋪承租權、信託産品受益權等具備財産性、可轉讓性,並具備權利憑證或者可辦理質押登記手續的權利,作為可質押的權利,從而使中小企業可以利用新型權利質押擔保方式進行銀行融資。

    “以出租車經營權質押為例,從權利性質上看,它符合法理上關於權利質押的一般特性要求,如屬於可轉讓的財産權利、特定化、具備公共登記機構等。”馬蔚華委員説,從實踐來看也已在武漢等地區被一些商業銀行大量應用。

    此外,部分新型權利質押效力已在一些地方法院的判例中獲得認可。他介紹説,2011年,常熟市人民法院在銀行貸款糾紛案中,以判決方式確認商鋪承租權作為貸款擔保的合同有效;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去年以判決方式確認借款人以其商鋪使用權及優先續租權提供質押有效。

    “對這類權利質押方式進行確認,給目前實踐中的做法提供法律依據,能消除當事人對於擔保效力的疑慮,有助於改善當前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局面。”馬蔚華委員認為。

( 編輯: 劉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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