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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抄襲的認定標準不能“縹緲不定”
2019-04-04 09:11:44 來源: 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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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是一場沸沸颺颺的“論文抄襲”風波,而站在風口浪尖的,不僅是舉報者和被舉報者,還有“複製比”。

  上海政法學院法律學院副教授姚洪軍關注本院院長侯懷霞涉嫌“抄襲”已經9年。由他提供的中國知網查重報告顯示,侯的博士論文除本人已發表文獻複製比達55%,另外5篇期刊文章分別為97.8%、69.1%、55.4%、53.1%、47.6%。但是,無論是給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寫舉報信,還是跟涉事學校反映情況,一一打電話給期刊和論文原文作者,包括在網上發帖,姚洪軍無一例外地碰壁。(《中國青年報》4月3日)

  之所以碰壁,是因為僅僅憑藉“查重報告”,還判定不了“論文抄襲”。客觀而論,“複製比”居高不下,的確是很多“抄襲論文”的一大表徵,如今很多作假論文浮出水面,就是因為過不了“查重”這一關。

  但還應看到,查重檢測本身也存在客觀不足。除了已發表文獻,對於科普性敘述、新聞類報道、歷史性綜述等引用,所佔“複製比”應當被合理壓縮。又比如,查重檢測是近些年才推廣開展的,但有些論文的寫作,是在有關學術規範&&之前,以現在的標準“倒查”過去論文,的確能發現“瑕疵”,但也很容易讓人反感“溯及既往”,而這也是上海政法學院、中國海洋大學等高校認定侯懷霞不構成“論文抄襲”的重要原因。

  這種現實尷尬其實也是立法的尷尬。所謂抄襲,“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發表”,是嚴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但令人遺憾的是,誰能評定“抄襲”,法律並沒有明確規範。根據1999年《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如何認定抄襲行為給青島市版權局的答覆》,抄襲侵權“需具備四個要件”,即行為具有違法性、有損害的客觀事實存在、與損害事實有因果關係、行為人有過錯,還歸納出“高級抄襲”和“低級抄襲”的概念,但論文抄襲的認定標準,依舊“縹緲不定”。

  客觀上,認定抄襲的難度,不乏技術層面的原因。目前,從外國到國內,除了知網查重、Turnitin比對等,並沒有更科學、更準確的鑒定手段。縱觀各大高校學術委員會的論文鑒定,儘管有學校為之背書,但“獨立性”與“權威性”,也一直為各方詬病和不滿。

  論文抄襲不僅是個人的事情,也是國之大事。放任論文抄襲愈演愈烈,必然導致學術風氣敗壞、教育腐化。對任何“抄襲論文”線索,須緊抓“蹊蹺之處”不放,作出令人信服的定論。從長遠看,應當在深入調研、系統論證的基礎上,對抄襲論文的鑒定標準、調查程序、處理措施作出明確規範,確保論文鑒定的科學性、準確性和規範性,讓學術更加純凈,也讓大學校園更為清朗。 (劉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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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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