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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道機會不到10%,退圈被索賠300萬:練習生群體的殘酷青春
2020-10-28 13:30:46 來源: 《半月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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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下,一些懷揣“明星夢”的未成年人與演藝公司簽下藝人合同,成為練習生,期待經過訓練而出道走紅,成為舞臺上光芒四射的偶像藝人。而今年年初的一則訴訟,暴露了外表光鮮的未成年練習生制度的殘酷之處。上海某演藝公司旗下的兩名未成年練習生,因為想回家參加高考,提出解除合同關係,卻被演藝公司索賠300萬元。

  這並非個案,盡管選秀節目和演藝機會越來越多,可練習生的總體“出道”機會不到10%。大量未成年練習生面臨“出道成名”無望、“金盆洗手”沒錢的窘境,只能被演藝公司“圈養”起來,虛耗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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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偶像胚子壓力大

  練習生制度起源于日韓,是演藝公司挖掘培養藝人的一種模式。演藝公司定期招募練習生,施以專業培訓,經過少則幾個月、多則七八年的“養成”,一些練習生滿足了“出道”的基本條件,演藝公司便在合適時機將其推入選秀節目或相關領域,使其成為偶像藝人。

  近幾年,偶像養成類選秀節目日漸火爆。“出名要趁早,公司傾向于選擇年齡較小的練習生,小一些的才12歲。”上海某演藝公司經紀人何薇説,除了外貌、才藝,年齡是非常重要的考慮因素。如今選秀節目一般要求選手達到18周歲,未成年練習生經過幾年的訓練,剛好能在最年輕的時候“出道”。

  兩年前,16歲的曉晨在街舞培訓班被星探發現,成為一名練習生。曉晨透露,公司裏的練習生大多在15歲到18歲之間,男生居多。“在公司,沒有個人隱私,所有人的手機都被沒收,大家吃、住、訓練都在一起。”

  這些未成年練習生白天在學校上課,放學後回到公司訓練到午夜。周末訓練時間更長,從早上9點練到晚上12點的亦有之。

  “日常訓練十分辛苦,不上學的時候,我每天要練習15個小時,考試前能練習18個小時以上,可我還不算是最努力的。”曉晨所説的“考試”,是指公司每周、每月、每季度對練習生進行的專業能力測試。公司會根據考試成績,給練習生打分評級,處于末位的練習生會被公司邊緣化或直接淘汰。

  日常培訓負荷重,內部競爭壓力大,讓這些未成年練習生情緒焦慮。“年輕練習生源源不斷地來,大家都害怕哪次考試被淘汰。”曉晨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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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知一些合同不規范,又不得不簽

  對于一些希望成名的未成年人和他們的家長而言,成名路上的第一步,是和演藝公司簽訂一份藝人經紀合同。合同確定了經紀公司與練習生之間的權利義務。

  “為確保投資回報,演藝公司往往會設置苛刻條款來約束練習生。”重慶合縱律師事務所律師傅鐳介紹,練習生與公司簽訂的藝人合同約定的履行期一般較長,10年及以上很常見。合同一般約定,若練習生單方解約需向演藝公司賠償幾十萬元到上百萬元不等的違約金。

  今年年初的未成年練習生解約案中,演藝公司和兩名練習生簽訂了11年的藝人合同,且合同中約定練習生無論是否出道,都不得再和其他機構另行簽約。

  來自遼寧的練習生劉悅在高一時簽約了一家上海的演藝公司。在練習生招募的現場宣講會上,公司口頭承諾簽約後將安排劉悅在上海繼續上學接受教育,並提供專業才藝培訓。但簽約後,原本説好的上學、才藝培訓等事項均未落實,甚至連宣講會上關于公司規模、培訓實力等資訊也被證實與實際不符。劉悅和家人認為公司虛假宣傳,想要解約,但演藝公司告知,劉悅單方解約需賠償120萬元。

  “我和孩子父親都是普通工人,每個月收入只有幾千塊,且大部分都用來支付劉悅額外的專業課費用,經濟負擔很重,根本不可能付得起違約金。”劉悅的母親説,沒簽約前,公司説不簽約就不培訓,這讓練習生及其家庭沒得選。

  “藝人合同沒有得到有效規范。合同條款中,公司為練習生提供的培訓內容、演出資源規定得不夠明確。”傅鐳説,演藝公司甚至還會根據人民法院最新的判例和裁判尺度,及時對藝人合同進行更新迭代,以便在未來官司中立于不敗之地。練習生在演藝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面前基本沒有議價權,一些急于成名孩子和他們的家長,明知合同條款不公平也咬牙簽約。而一旦簽約,高昂違約金就把練習生多年的青春這樣虛耗在合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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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序市場待規范

  經過兩年的訓練,曉晨仍然沒有等到出道機會,感覺越來越迷茫。“除了偶爾參加商演,或在一些綜藝節目裏跑龍套,公司並沒有給我很正式的演出機會。”曉晨説,自己參與的演出沒有任何報酬。因為根據藝人合同約定,練習生參加的演出均屬于公司提供的曝光資源,所得報酬歸公司所有。

  劉悅説,與自己同年進入公司的練習生共有20人,但公司在培訓和演出資源分配上,會明顯向其中兩三個資質較好的練習生傾斜。其他人不過是“陪太子讀書”。

  沒能順利解約的劉悅暫時回到家鄉繼續讀高中,但她落下的功課太多,很難跟上同學們的進度。因為一紙合約,劉悅的從藝路線已被完全封死,而憑她現在的成績,考大學也基本無望。

  “練習生出道比例不到1/10,大多數練習生永遠都不會有出道機會。”何薇説,“看似是練習生和演藝公司對賭,實際上是練習生單方面的賭博,演藝公司永不吃虧。”

  不合理的條款,加上不受監管的合同內容,正讓越來越多的未成年人成為娛樂秀場的犧牲品。在練習生與演藝公司簽訂的藝人合同中,針對練習生的責任與義務往往比較嚴苛,而針對演藝公司的條款常常約束性較弱。練習生簽約後如果不能“出道”,數年青春就此付諸東流,不僅學業事業雙無,還可能讓家庭背負沉重的經濟負擔。

  法律界人士認為,演藝公司與未成年人簽訂藝人合同,是社會發展的新現象。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依法享有優先保護的權利,但由于相關領域法律尚處空白,藝人合同又具有較強人身屬性,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健康權等合法權益存在被侵害的可能。若履行不當,可能會對未成年人當下乃至成年後的發展道路産生不良影響。

  業內人士建議,主管部門應加強監管,落實主體責任,規范娛樂行業練習生培養行為,出臺制度性文件以及藝人合同示范文本;在司法層面,人民法院在處理相關案件時應依法優先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家長作為法定監護人,在支援孩子夢想的基礎上,也要充分考慮孩子學業和今後發展方向,審慎簽訂藝人合同,以免對孩子的成長産生不利的影響。(文中經紀人及練習生均為化名)(記者 吳燕霞 楊仕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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