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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嚴打“套路貸”提供強大司法保障
2019-04-10 09:27:54 來源: 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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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軟暴力”犯罪、黑惡勢力犯罪往往伴隨“套路貸”而生,黑惡勢力是主體,“軟暴力”是手段,“套路貸”是目的。只有徹底查清位於終端的軟暴力催討犯罪行為,揭露與各違法環節有機結合的集團犯罪本質,才能讓“套路貸”不只是人們的某種推測,而在法律意義上被定性為實錘犯罪。

  全國掃黑辦昨天首次舉行新聞發布會,公開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聯合印發的《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等四個有關辦理掃黑除惡案件的文件,其中《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對依法嚴懲“套路貸”犯罪提出了新的要求。(相關報道見A4版)

  近幾年,“套路貸”在全國範圍內亂象頻現。“套路貸”以“低息”“無抵押”“快速辦”為誘餌,欺詐受害者簽署陰陽合同、空白合同,為其設置高昂的違約責任;採取先把借款轉給受害人再由其轉至犯罪分子所控賬戶等方式,虛構民事證據鏈;通過敲詐勒索、非法拘禁、電話轟炸等非法手段,強迫對方償還“債務”,濫用司法牟取非法暴利。受害者有的並未實際拿到借款或僅拿到小額款項,卻背負了鉅額債務,終生難以償還;有的老人受“以房養老”套路貸欺詐,喪失了余生最後的倚仗……“套路貸”社會危害性極大,已成為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嚴重影響金融市場秩序和司法權威公正的重大隱患風險。

  對於整治“套路貸”,司法機關一直在努力。在民事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先後頒佈了《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等一系列司法解釋,對於 “砍頭息”、高利貸、收取高額服務費用、虛假訴訟等淺層次套路起到了較好的遏製作用。然而,在“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民事舉證責任的背景下,司法權的作為畢竟有限。對於如前述先把借款轉給受害人再由其轉至犯罪分子所控制他人名下賬戶等犯罪模式,裁判者難以查清,受害者也難以證明,往往將以敗訴告終。

  正如《人民日報》評論所説,“套路貸”不是貸,而是犯罪。如果僅僅局限於民事案件範疇,以民事裁判的標準去認識和評價“套路貸”,司法權將無所作為,甚至可能成為替犯罪背書的工具。在此背景下,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發布《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要求站在掃黑除惡的高度,依法打擊非法放貸討債犯罪活動,為嚴打“套路貸”及時提供了司法政策支持。

  本次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再度發力,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專項司法解釋,重申依法嚴懲“套路貸”犯罪的一貫司法態度,明確“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界限、共同犯罪的認定、量刑情節與標準、涉案財産處置方式等。四機關同時發布《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等三個文件,四個《意見》有着內在的&&,如“軟暴力”犯罪、黑惡勢力犯罪往往伴隨“套路貸”而生,黑惡勢力是主體,“軟暴力”是手段,“套路貸”是目的。只有徹底查清位於終端的軟暴力催討犯罪行為,揭露與各違法環節有機結合的集團犯罪本質,才能讓“套路貸”不只是人們的某種推測,而在法律意義上被定性為實錘犯罪。只有將黑惡勢力的財産處置納入“套路貸”追贓的必要環節,才能最大限度挽回和彌補受害人的損失。

  就此而言,上述四個《意見》本為有機整體,從界定套路貸犯罪、嚴打軟暴力、嚴打黑惡勢力的不同維度,為嚴厲打擊“套路貸”祭出“三板斧”。這不僅有力揭示了“套路貸”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行非法佔有之實的本來面目,更有望解決司法機關所面臨的甄別難、處理難、協作難、尺度不統一以及受害人損失難以挽回等難題,為嚴打“套路貸”提供強大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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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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