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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丟了對一車人搜身,這個口子開不得
2019-02-21 08:49:35 來源: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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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怕此次事件中真的是乘客所謂的“自願”接受搜查,沒造成嚴重後果,也需要在輿論場中呼吁嚴肅對待權利,嚴肅對待搜查權。

  近日,據媒體報道,陜西省漢中市一年輕女子乘坐公交車時發現手機丟了,報警後警察沒有找到手機,因懷疑小偷在車上,女子便對40多名乘客挨個兒“搜身”搜尋,結果仍未找到,還導致公交車延誤40多分鐘。女子對一車乘客搜身的事情,引發軒然大波。有律師認為,乘客們為了“自證清白”,在民警見證下願意配合女子的搜身要求,不存在強迫情形,並不違法。

  報道視頻中,這名女子還笑著對被搜身的女乘客説:“我就是這樣翻一下,不好意思啊!謝謝配合!”但就算一車好脾氣的乘客願意配合,願意在接受搜身之後才下車,也不意味著這種行為是合法的。

  一者,面對手機失竊,公民沒有自證清白的義務,並不是衣服被摸了、包袋被翻了,證明自己沒有偷藏手機,才可以離開現場。換言之,一車的乘客願意配合,絕不等于丟了東西在場的人就得自證清白。

  更重要的是,對公民搜身涉及對公權力的限制,涉及公民不可讓渡、不可剝奪的人身權利,它不屬于民事權利,不可以私相授受。

  對公民身體進行搜查,是極其嚴肅的“憲法行為”,不是可以你情我願的民事行為。《憲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刑事訴訟法》進一步規定,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也就是説,哪怕由公安機關來執行搜查,也要受到嚴格的程式限制。

  首先,其搜查對象僅限于“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證據的人”,進行人身搜查就必須初步鎖定嫌疑人,有相應的犯罪線索,而不能“有棗沒棗打三桿子”,對于沒有犯罪嫌疑的公民,不能搞廣譜性的人身搜查,否則就是濫用搜查權。

  其次,對公民進行人身搜查,原則上應該有搜查令,只有在正在實施的犯罪現場等危急的情況下可以實施“無證搜查”。申請搜查令進行搜查,應該是公安機關辦案的正常流程、必要環節,這是為了避免公權力出籠傷人。

  我國《刑法》第245條專門規定了“非法搜查罪”,哪怕是公安偵查人員,如果違反法律規定進行搜查,情節嚴重的也構成此罪。

  警察都不可以隨隨便便搜查公民,何況只是丟了手機的一個普通公民呢?

  哪怕此次事件中真的是乘客所謂的“自願”接受搜查,沒造成嚴重後果,也需要在輿論場中呼吁嚴肅對待權利,嚴肅對待搜查權。

  抓不到偷手機者,可能只是放縱了一個犯罪分子,但是這麼搞違規搜查,現實中已侵害到一車人的人身權利。此例一開,確定以後不會有人有樣學樣,丟了東西就要求搜別人身?

  因此,必須防止這樣扭曲的事件被塑造成自證清白的“正能量”,如果以後遇到類似事件,不願意接受搜查的就被貼上“心裏有鬼”的標簽,那只會搞得人人自危,降低社會法治水位。□徐明軒(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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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馬若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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