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理”斷案 判受傷者也擔責
原告騎車人認可兩方向均為綠燈 法院認定不合情理判其承擔一成責任
在一些交通事故案件中,因受科學技術手段的局限、交通環境因素的局限以及事故雙方對經過的描述不充分等因素限制,很多情況下無法對事故責任作出認定。在這種情況下,“推理”的技巧對于判定責任顯得十分重要。近日,海淀法院法官運用“推理”技巧,判定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的民事賠償責任。
騎車人被撞傷 交警無法定責
原告馬先生訴稱,2016年12月29日他騎車到一立交橋下路口,徐先生駕駛的由某計程車公司所有的小轎車與其發生交通事故。當時,他屬于綠燈行駛狀態,徐先生駕駛的計程車由于車速過快,從左側將他撞傷。經海淀交通支隊中關村大隊認定,無法查證本起事故的成因。馬先生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機動車一方規定的是過錯推定責任,因此本案被告應對他所受傷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計程車公司和徐先生辯稱,在交強險范圍內的責任由保險公司承擔,交強險之外由法院判定責任,徐先生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相關責任由公司承擔。保險公司表示,肇事車輛在其處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同意賠償馬先生的合理損失,本案事故責任由法院認定。
推斷原告説謊 自行擔責一成
關于本案的責任認定,法院認為因交通管理部門未對本案的事故責任作出認定,故結合本案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及法院調取的證據劃分雙方的民事責任比例。根據馬先生陳述,事發時他在橋墩西側由北向南行駛,行駛到兩個橋墩中間時發現徐先生駕駛的車輛由東向南行駛過來。從現場照片顯示的情況來看,徐先生行駛的車道為由東向南左彎待轉區域最內側車道,該車道與橋墩西側的非機動車道部分重疊。
在此情況下,橋墩一側由東向南方向的左轉彎信號燈與由北向南通行的非機動車道的信號燈不可能同時為綠燈,否則無法保障交通安全。
本案中,馬先生主張其通行時信號燈處于綠燈狀態,但未就該主張提交任何證據,且其認可在通行時左彎待轉燈也為綠燈,故法院對其相關主張不予採信。換言之,馬先生應對其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進入事發現場、且涉案區域正好為事故易發區域的危險行為自行承擔一定的不利後果。
綜合本案的具體情形,法院酌情判定馬先生對其損害後果承擔10%的責任,徐先生承擔90%的責任。因計程車公司認可徐先生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故相應的賠償責任由計程車公司承擔。最後,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馬先生各項費用總計12萬余元;計程車公司賠償馬先生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兩萬余元。記者 黃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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