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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9月22日電(記者劉慧、王都鵬)記者22日從證監會了解到,證監會進一步修訂完善了並購重組資訊披露規則,簡化重組預案披露內容,縮短停牌時間。
本次修訂明確上市公司在重組預案中無需披露交易標的的歷史沿革及是否存在出資瑕疵或影響其合法存續的情況等資訊;縮小中介機構在預案階段的盡職調查范圍;不強制要求在首次董事會決議公告前取得交易需要的全部許可證書或批復文件,改為在重組預案及重組報告書中披露是否已經取得,如未取得應當進行風險提示。
與此同時,為限制、打擊“忽悠式”“跟風式”重組,本次修訂要求重組預案和重組報告書中應披露: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對本次重組的原則性意見,及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董監高自本次重組復牌之日起至實施完畢期間的股份減持計劃;上市公司披露為無控股股東的,應當比照前述要求,披露第一大股東及持股5%以上股東的意見及減持計劃;在重組實施情況報告書中應披露減持情況是否與已披露的計劃一致。
此外,為防范“杠桿融資”可能引發的相關風險,本次修訂對合夥企業等作為交易對方時的信披要求做了進一步細化,明確披露標準,提高交易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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