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柳女士等4人到長沙一家餐廳吃飯,結賬時帳單顯示共消費121元,其中包括8元茶位費(實為餐位費)(每人2元)。而新修訂的《湖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明確規定,從10月1日起餐飲業經營者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餐位費、開瓶費等不符合規定的費用。與商家協商無果,柳女士將餐廳訴至法院,要求退還8元錢,長沙市岳麓區法院已立案受理。
僅僅因為8元錢將飯店告上法庭,很多網友為柳女士的較真精神點讚。的確,要遏制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就得像柳女士這樣挺身維權,也只有所有消費者都行動起來,對侵犯其權益的任何行為都較起真,果斷説“不”,才會使那些利用消費者不在意、疏漏來謀取不當利益的企圖無法得逞,沒空子可鑽。
然而,在為柳女士的行為點讚的同時,不能不思考的是,像長沙那家餐廳那樣的經營者之所以敢于違反法律法規公然侵犯消費者權益,在于他們是精明的算計者,深知這樣做利大于弊甚至有利無弊。畢竟,碰到柳女士這樣極個別的較真者,法院判決後把錢退給她就是了,並不會因為違法收費行為被確認、舉報後受到什麼懲罰。《湖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盡管規定了不得收取餐位費,但只是規定了對欺詐、摻假、假冒等行為的處罰,並沒有規定對違規收取餐位費也予以處罰,而這種行為顯然算不上欺詐,從而不屬于應受處罰的情形。
雖然説,該餐廳被告上法庭、敗訴後要承擔訴訟費,但這樣的案件不過收取區區25元的費用,沒有人會在意,特別是與收取的成千上萬元的餐位費相比,簡直就是九牛一毛。所以,違法收取餐位費只會獲利,幾乎不用付出任何代價,也就難怪該餐廳會我行我素,根本不把不得收取餐位費的規定放在眼裏。而對柳女士來説,即使不用聘請律師也不考慮寫訴狀所花時間,僅僅是立案和開庭就要往法院跑兩趟,且不説會不會因此耽誤掙錢或者因為請假被扣工資,恐怕來來回回即便是乘坐公交車,所花費用也不止8元錢吧?
事實上,也正是因為維權成本高而違法成本低甚至不用付出成本,使違法成為有利可圖而使維權成為勞民傷財的事,才使得違法收取費用等現象難以遏制而廣大消費者不得不忍痛挨宰。要讓消費者積極維權而讓經營者不敢違法,還須糾正這種有利于違法而不利于維權的格局,讓違法者付出代價而讓維權者獲益。
對違法收取費用的行為予以大額罰款等有效處罰,並賦予消費者數倍于所收取費用的索賠權,可以鼓勵消費者積極維權,並使那些欲違法收取費用的經營者心存顧忌。還應當提高訴訟成本,讓敗訴方不但承擔訴訟費,還須承擔因其行為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花費的代價。只有讓侵權者付出應有的代價,使消費維權訴訟的訴訟費對侵權者産生足夠的制裁功能,才會使經營者為避免高昂的訴訟成本或代價,自覺糾正違法行為或不做違法之事,而不是像長沙那家餐廳那樣不憚于被起訴,執意採取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規違法行為。(吳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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