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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容公證埋“雷”損害司法公信
2017-08-26 08:01:16 來源: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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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證服務不同于普通律師的法律服務,它必須堅持對法律、對事實負責。

  因為個別公證埋“雷”導致法院“不予執行”攀升,公證機關不“公正”的問題日前又被聚焦。據新京報報道,海淀法院近日召開了“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典型案例”的通報會:近三年來,法院裁定對接近四成的公證債權文書不予執行。這些公證很多都存在給“冒名頂替”者公證、公證員不親自辦理公證等程式違法問題。

  如新京報報道中就講到,北京張先生的身份證被妻子冒用,以兩人的名義辦了《借款合同》公證,債權人拿公證書要求法院執行。之後法院認定:公證時張先生身份材料存在瑕疵,公證員未能對當事人身份進行審查,甚至在債務人之一的妻子死亡後,仍違法出具執行證書,所以對公證債權文書裁定不予執行。

  賦予公證文書(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是一項嚴肅的司法改革。簡單地説,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通常是需要通過打官司(包括仲裁)才能夠執行的。

  2006年《公證法》,以及之後的新版《民事訴訟法》都做了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這一規定避免了當事人之間的“訟累”,有利于當事人之間迅速解決糾紛,通過法律制度提供便捷的交易環境。

  但這所謂的司法“便捷”,建立在公證機關嚴守底線,提供真實、有效、合法的公證服務的基礎之上。經公證的債權文書,被賦予直接的法律執行效力,是以國家信譽作為擔保的,不容一絲一毫的馬虎懈怠。

  公證服務不同于普通律師的法律服務,它直接與司法公信、國家權威相綁定,它所公證的事實就是“法律事實”,是不需要經過舉證、質證的,這是極大的責任。

  現實中,個別公證機構和人員,把自己混同于普通“收費服務”,甚至不排除個別公證人員故意“渾水摸魚”,不仔細核查當事人的身份、不向當事人披露公證行為的嚴重法律後果。還有些公證機構,只管所謂“形式審查”,動輒數萬元、數十萬的公證費收進,卻把責任推到了門外。

  中國青年報日前就曝光了一份程式違規、內容虛假、涉及多套房産的公證:男子高春河的弟弟死後,母親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卻辦理了公證放棄了繼承權,但她老年癡呆又是文盲。而為了撤銷這份明顯有問題的公證,高春河歷時6年,終于取得北京國立公證處違法公證的證據,迫使其撤銷了違法作出的公證書。可實質上,癡呆老人“被公證”的貓膩並不難發覺。

  前不久,在“以房養老”騙局中涉嫌違規辦理公證的北京市方正公證處被停業整頓,這是中國公證史上罕見的大事。司法部明令公證機關作出“五不準”的規定,包括“不準為未查核真實身份的公證申請人辦理公證”“不準辦理具有擔保性質的委託公證”, 也是在對症下藥。

  公證服務是一項收費服務,但不是一門生意,也是以國家的信譽作為保證的。公證行為必須堅持對法律、對事實負責,對當事人負責,堅持合法性真實性的底線。若濫下公證書,那無異于綁架司法,也會把國家司法信譽搭進去。(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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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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