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9:中鐵建設集團與三亞某旅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強制執行案
關鍵詞:善意執行
案情摘要:中鐵建設集團與三亞某旅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經法院終審判決,三亞某旅業公司應向中鐵建設集團支付拖欠的剩餘工程款及利息共計1.3億余元。案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法院查封了該公司旗下的低層獨棟酒店、會所、泳池、酒店主樓等酒店産業。執行法官積極促進雙方達成和解,採用“留水養魚”的方式執行,在保證三亞某旅業公司正常運轉、保存營業能力的前提下,分期履行。
裁判結果:法院主持雙方達成和解,被執行人分十二次支付款項。
典型意義:新冠疫情爆發對旅游行業産生了很大影響,導致被執行人還債能力不足,法院若對查封的資産“一賣了之”,被執行人極有可能陷入無法經營的境地。執行法官堅持“善意執行”理念,以“留水養魚”的方式讓被執行企業繼續經營,幫助企業渡過難關,提高償債能力,實現雙方共贏,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為“六穩”“六保”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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