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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罵人追債 當心原告變被告

  “我想拿回自己的貨款,在朋友圈發了消息説了幾句,他還有臉來告我?債權人小陳(化名)長期追債未果,一怒之下發朋友圈辱罵債務人小孟(化名),並公開了小孟個人資訊,結果被告上了法院。近日,銅梁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人格權糾紛案件。

  去年1月,小陳訴至銅梁法院請求小孟支付欠款及利息。當月,雙方在法院達成民事調解,由小孟向小陳支付門窗貨款14000元,在次月10日前分兩期付清。可過了約定的履行期,小陳也沒有收到一分貨款,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中,法院對小孟發出限制高消費令,並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經查詢銀行存款、房産登記、車輛登記、工商登記等,並向基層組織調查了解,小孟暫無財産可供執行,于7月22日終結本次執行程式。

  今年春節前夕,由于遲遲未收回貨款,小陳在其微信朋友圈發布帶有“你個死人”“這個狗日裏”等侮辱性詞匯的動態內容,並附上了小孟的半身人像照片和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的執行裁定書的照片截圖。截圖中小陳隱匿了本人住址等資訊,但未隱匿小孟的住址、身份號碼等個人資訊。次日,小孟得知小陳發布的朋友圈內容後,向小陳清償了全部欠款。

  後來,小孟以小陳的行為侵犯了其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訴至法院要求小陳刪除上述朋友圈、公開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陳未經小孟允許,在朋友圈發布小孟照片及包含小孟住址等公民個人資訊的裁判文書的行為,不屬于法律允許的對人格權的合理使用范圍,侵犯了小孟的肖像權、隱私權。小陳在形容小孟時使用帶有侮辱性的詞匯,該行為亦侵犯了小孟的個人尊嚴,故小陳發布案涉朋友圈的行為構成對小孟人格權的侵權。

  小陳發布案涉朋友圈是在小孟未按生效法律文書向其履行付款義務,且在申請執行後仍未獲清償,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的背景下,對其拒不還款的行為憤怒情緒的表達,譴責其欠款不還的不誠信行為,雖具有主觀故意,但因內容設置為三天可見,且雙方均係普通公民而非公眾人物,總體影響范圍較小,其發布的法律文書截圖並非捏造,該行為也未造成嚴重後果。

  最終,法院從小陳行為的影響范圍、行為方式、過錯程度、行為目的、損害後果等方面綜合考慮,根據《民法典》相關條款,判決小陳刪除案涉朋友圈,並通過書面方式或者在其微信朋友圈中發布致歉聲明。但對小孟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不予支援。

  法官説法>>>

  人格權是人的基本權利,人格尊嚴是人格權的首要價值。任何個人都應享有作為人的權利,對任何個人的權利都應給予合理的尊重,給予人性化的思考和關懷。雖然小孟不按約履行義務有違誠實守信的價值追求,但是小孟作為自然人仍具有人格權這一基本權利,任何人不得隨意侵害。人格尊嚴體現的是個人精神層面的需求,而財産利益體現的是個人的物質需求。當財産利益與人格尊嚴發生衝突時,應當優先保護人格尊嚴。

  本案的處理倡導個人在工作生活中應當依法行使權利,尊重和保障人權,秉持誠實,恪守承諾,積極營造尊法守法、誠信文明的社會風尚。(記者 黃喬)

編輯: 劉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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