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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城市供水節水條例》12月1日起施行 二次供水水質應向用水人公開

  近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重慶市城市供水節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針對重慶高層建築多,二次供水管理主體多元化的實際情況,《條例》設專章對二次供水進行規范,鼓勵居民小區將現有二次供水設施委託城市供水企業進行維護管理,並要求二次供水設施維護管理單位將水質檢測結果報所在地城市供水節水主管部門,向用水人公開。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副主任張山介紹,立足我市二次供水管理主體多元化的實際情況,《條例》以充分保障用水安全為出發點,進行了三個方面的制度設計:一是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方面,鼓勵建設單位將居民小區的二次供水設施委託城市供水企業統一建設;二是二次供水維管方面,要求居民小區新建、改造的二次供水設施經驗收後,應當交由城市供水企業進行維護管理;三是衛生管理方面,壓實二次供水設施維護管理單位、城市供水節水主管部門、衛生健康部門的職責,要求二次供水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採取安全保障措施,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按照規范要求對設施、設備進行維護保養,每半年進行不少于一次的水質檢測和對各類儲水設施的清洗消毒,確保二次供水設施正常供水。

  針對停水問題,《條例》對應急供水作出了規定,提出城市供水企業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應當經城市供水節水主管部門批準並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人。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人。超過24小時仍不能恢復供水的,城市供水節水主管部門要組織應急供水,保證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條例》還明確了偷水等行為的處罰力度。用水人繞過結算水表取水或者採用其他方式盜用供水的、擅自在城市供水管網上直接裝泵加壓取水的、擅自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轉供城市供水的,將被城市供水節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補交水費,並處應當補交水費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經市或者區縣政府批準,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

  《條例》將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記者 顏若雯 實習生 徐梓潔)

編輯: 劉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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