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正文
重慶:地名依法命名後不得隨意變更

  7月22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重慶市地名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管理體制不順,地名命名、更名‘隨意、任性’,部分‘大、洋、怪、重’等不規范地名五花八門,引起社會不滿,亟需通過修訂條例予以解決。”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黎藜在解讀《條例》時介紹,修訂後的條例不再分章,採取小切口的方式,有幾條立幾條,共34條。

  《條例》規定,地名由專名和通名兩部分組成,專名反映地名的專有屬性,通名反映地名的類別屬性。

  《條例》細化了地名命名、更名規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鄉、鎮、街道名稱,著名的自然地理實體名稱,以及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巴南區、渝北區范圍內的同類地名,在命名、更名時不應重名,並避免同音。

  為了防止“任性”更名,《條例》規定了地名依法命名後不得隨意變更。

  《條例》特別規范了地名的使用。要求“地名標誌、交通標誌、廣告牌匾等標識”“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和政府網站等公共平臺發布的資訊”“法律文書、身份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不動産權屬證書等各類公文、證件”“辭書等工具類以及教材教輔等學習類公開出版物”“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等必須使用標準地名。(記者 顏若雯 實習生 徐梓潔)

編輯: 劉文靜
城市相冊
欄目精選
每日看點
重慶正事兒
本網原創
01007015001000000000000001110000112886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