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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一中法院發布女職工勞動爭議典型案例

  五一國際勞動節來臨之際,為切實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重慶市一中法院發布女職工勞動爭議典型案例。

  公司搬遷不安置員工?法院:係違法解約

  侯某某在重慶某公司工作。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因生産經營問題,某公司將全部設備搬離至北京,未再在重慶繼續生産經營,亦未對包括侯某某在內的員工進行安置。

  侯某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仲裁委對該項請求予以支持。某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

  重慶市北碚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公司在將經營設備全部搬離後,沒有對侯某某等勞動者作出合理安排,甚至不承認與其存在勞動關係,應視為其單方解除了雙方的勞動關係,現某公司無合理理由解除與侯某某的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除,應當依法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法官釋法】

  為維護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勞動法律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作出相應限制,如非符合法定情形,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本案中,某公司雖基於生産經營需要,將公司設備搬離不再從事經營活動,但該行為直接導致勞動者失去提供勞動的基礎,應認定某公司以實際行為單方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因該行為缺乏法律依據,故應屬違法解除。據此,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某公司支付相應賠償金,切實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孕期女職工被停保解約 公司應承擔責任

  2020年初,因新冠疫情防控政策要求,某公司通知員工全員在家辦公至3月1日。後公司發布《待崗通知》,稱採取長期線上辦公模式,對部分崗位進行待崗安排,直到通知返工為止。隨後,該公司通知員工冉某某,稱給她兩個月的緩衝時間找工作,並在冉某某告知對方自己已懷孕的情況下仍拒絕為她繼續繳納社保,最終單方終止與冉某某的勞動關係。冉某某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後因仲裁委超期未審結,冉某某向法院起訴。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某公司通知冉某某給予兩個月的緩衝時間找工作,不能體現勞企雙方已達成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意,且公司需對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的勞動合同期限承擔舉證責任。

  因某公司無法舉證證明勞動合同的履行期限而解除合同,明顯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遂判決支持冉某某主張的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和欠付工資的請求,對生育保險待遇損失請求未予支持。

  冉某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生育保險待遇損失。

  該院經審理認為,某公司在明知冉某某已經懷孕且不同意解除勞動關係的情況下,仍然停繳社保並解除勞動關係,導致其無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當賠償損失,遂依法改判支持冉某某的上訴請求。

  【法官釋法】

  女職工因其身體結構和生理機能的特點,決定了法律法規應對女職工在勞動合同關係、工作內容、薪酬待遇等方面給予特殊保護。

  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該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第十條規定,妊娠滿7個月應給予工間休息或適當減輕工作。《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降低其工資。

  本案中,某公司在明知員工已懷孕且明確要求繼續繳納社保的情況下,選擇解除勞動關係,明顯違背了法律規定,本案判決考慮了孕期婦女再就業存在的現實困境,通過支持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損失請求充分保護孕期女職工的合法權益。(記者 余志斌 實習生 林紅)

編輯: 李海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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