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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嫂無故被調崗後辭職 法院判原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新華網重慶4月28日電(韓夢霖)在“五一”國際勞動節來臨之際,重慶市一中法院發布一批女職工勞動爭議典型案例,鼓勵和倡導新時代女性學習法律知識、增強維權能力,推進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努力讓糾紛“化於未發、止於未訴”。

  周某某在某婦産醫院工作,崗位為月嫂,雙方在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續簽,但周某某繼續作為月嫂在某婦産醫院工作。後某婦産醫院向周某某寄送《關於崗位調整的函》,將周某某崗位從月子中心月嫂調整至公司,並取消月嫂相關待遇。周某某認為調崗無合理理由,且未與其協商,要求繼續在原崗位工作。此後某婦産醫院未再另行安排周某某工作,周某某遂與某婦産醫院解除勞動關係,並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醫院支付欠付工資、二倍工資差額、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和未休年休假工資。仲裁裁決後,某婦産醫院不服,向法院起訴。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婦産醫院調整周某某的工作崗位沒有事先和周某某協商,且在月嫂崗位依然存在的情況下,未對“實際經營需要”事由做出合理解釋,也未為周某某明確新的工作崗位,缺乏調崗的合理性,不符合法律規定,遂判決由某婦産醫院向周某某支付欠付工資、二倍工資差額、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和未休年休假工資。某婦産醫院不服判決,上訴至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重慶市一中法院法官介紹,用人單位給勞動者安排的工作內容應符合“人崗相宜”原則,提供的工作地點應具備一定程度的穩定性,以便於勞動者發揮其專業和特長,同時兼顧就業的便捷性,從而最大程度發揮勞動者的勞動價值,為用人單位創造最大效益。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充分理由,僅以調崗為名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內容,並相應降低勞動者工資待遇,若勞動者據此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等損失時,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編輯: 張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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