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晚,在證監會發布北京證券交易所主要制度規則的同時,北交所也同步推出10項基本業務規則及配套細則、指引,並將自11月15日起施行。相關規則共同構建起一套與創新型中小企業特點和成長階段相符合的北交所制度規則體係。業內認為,隨著相關規則出爐,企業赴北交所上市的制度規則基本齊備。
北交所表示,下一步將按照證監會的領導部署,扎實推進發行審核、市場組織、技術準備等工作,全力落實好高品質建設北京證券交易所各項任務。
新三板股權激勵可繼續實施
北交所此次發布的4項基本業務規則分別為上市規則、發行上市審核規則、再融資審核規則和重組審核規則。6件配套細則和指引分別是上市委員會管理細則、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細則、發行承銷管理細則、發行優先股業務細則、發行可轉債業務細則和獨立董事持續監管指引。
前期在基本業務規則公開徵求意見期間,北交所通過郵件、信函、熱線電話、座談會等多種渠道接收和聽取社會各界、市場各方意見建議並進行了認真研究,充分吸收了其中的合理意見,對相關業務規則予以修改完善。
上市規則由發行上市、持續監管、退市機制、自律監管和違規處理等組成,是全面規范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行為的基本業務規則。北交所介紹,相較于徵求意見稿,上市規則主要有四方面調整:明確上市負面清單中未按期披露定期報告的影響期要求,即申報前36個月內未按規定披露年度報告、中期報告的,不得在北交所發行上市;同時,進一步壓實保薦機構責任,適當延長保薦機構持續督導期,發行上市和再融資的持續督導期延長至3年和2年。
為保持制度延續性,上市規則明確,新三板挂牌期間依法實施的股權激勵可在北交所上市後繼續實施,限售、行權等安排保持不變。完善退市制度方面,為防止公司通過披露不可信的財務報告規避財務類強制退市,在保持財務類退市指標總體不交叉適用的前提下,北交所將對審計報告類型適當從嚴要求。
多樣化定價提高發行效率
發行承銷制度是設立北交所並試點注冊制基礎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發行承銷管理細則,北交所發行承銷制度保留詢價、直接定價等多樣化發行定價方式。根據安排,北交所公開發行股票允許發行人與主承銷商根據發行人基本情況和市場環境等,自主選擇直接定價、競價或詢價等方式確定發行價格,提高發行效率,實現市場化定價。
北交所對余股配售進行優化調整,由“按時間優先”調整為“按申購數量優先,數量相同的時間優先”。具體來説,投資者網上申購按比例配售,不足100股的余股按照申購數量優先、數量相同的時間優先原則依次配售100股。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總量大于網上發行數量時,根據網上發行數量和有效申購總量的比例,計算各投資者獲得配售股票的數量。其中不足100股的部分,匯總後按申購數量優先、數量相同的時間優先原則向每個投資者依次配售100股,直至無剩余股票。
根據發行承銷細則,北交所還進一步豐富戰略配售范圍,公開發行並上市允許發行人引入戰略投資者,發揮價值引導效應,提高發行效率。允許高管和核心員工通過資産管理計劃、員工持股計劃等參與戰略配售。按照規定,北交所公開發行並上市的股票,戰略投資者不得超過10名。
推定向可轉債豐富融資工具
為充分發揮北交所對創新層、基礎層的示范引領和“反哺”功能,繼續完善創新層、基礎層規范培育中小企業的功能,豐富市場融資工具,此次在北交所推出定向發行可轉債融資品種,發布可轉債發行業務細則。
與精選層發行承銷制度相比,北交所設立後,融資工具不斷豐富,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可轉債等均納入發行承銷規則適用范圍。10月30日,證監會配套修改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兩件規章,制定了挂牌公司定向發行可轉債兩件內容與格式準則,這也使融資工具更加豐富。
根據可轉債發行業務細則,北交所定向可轉債的發行需具有證券承銷和保薦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承銷與保薦,轉股價格應當不低于認購邀請書發出前20個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業內人士認為,可轉債兼具股性和債性,是傳統股債融資工具、支付工具的重要補充。北交所推出與中小企業的特點相適應的定向可轉債品種,有助于豐富上市公司融資品種,平衡投融資雙方對企業估值的認知差異。(記者 孫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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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各項制度規則基本齊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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