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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所提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的裁決沒有法律效力
2016-06-10 13:42:51 來源: 中國國際法學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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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仲裁庭越權管轄損害締約國自行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權利及其優先性

  《公約》確立了自願程式優先、強制程式補充的“雙層”爭端解決機制(參見托馬斯·門薩,《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爭端解決制度》,載《馬克斯·普朗克聯合國法年刊》1998年,第309頁;田中嘉文:《國際海洋法》,康橋大學出版社2015年第2版,第420頁)。當事方應該優先通過其自願選擇的和平方式,解決有關《公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只有在當事方通過自願選擇程式不能解決爭端,並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提交第三方強制程式。

  爭端當事方是爭端解決程式完全的主人。《公約》首先確認第十五部分有關爭端解決的任何規定均不得損害當事方自行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權利(第280條),並規定國家在訴諸強制程式之前有權自由選擇爭端解決方式,既可選擇《聯合國憲章》第33條第1項規定的和平解決爭端方式(第279條),也可訴諸《公約》規定的當事方自願選擇的爭端解決方式,包括當事方有義務交換意見(第283條),有權協議自行選擇爭端解決程式(第281條),還可通過條約選擇有拘束力的裁判方法解決爭端(第282條),以及允許締約國通過聲明將海域劃界等事項排除適用強制程式(第298條)。《公約》還規定,適用強制程式須以訴諸當事方自行選擇程式仍未解決爭端為前提,並以《公約》規定的限制和例外為限(第286條)。這些條款充分體現了《公約》尊重和保障當事國自行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權利,以及當事方自願選擇程式的優先性。英國國際法學者丘吉爾和洛指出,“重要的是要意識到,那些強制程式居于次要地位”,“只有在當事方通過自主選擇的解決方式不能解決爭端的情況下,《公約》精巧的強制爭端解決條款才能發揮作用”(羅賓·丘吉爾、沃恩·洛:《海洋法》,曼徹斯特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3版,第454頁)。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公約》第298條允許締約國隨時聲明,排除第三方強制程式對海域劃界等爭端的適用。這充分表明,在海域劃界等與國家主權利益密切相關的問題上,《公約》給予締約國更大的自由來選擇爭端解決方式。因此,仲裁庭在行使管轄權時,必須保持必要的審慎,切實保障當事方自行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權利。

  然而,本案仲裁庭為了確立其對案件的管轄權,不僅沒有採取審慎態度,反而竭力擅自擴權、濫權,極力降低《公約》附件七所規定仲裁程式的適用門檻,不承認中菲之間就通過談判解決有關爭端所達成的協議,刻意縮小中國2006年聲明所排除事項的范圍。這種做法開啟惡劣先例,可能引發有關海洋爭端的“濫訴潮”,不僅損害中國的重大合法權益,而且其影響超出當事方的范圍,損害所有締約國依照《公約》和平解決爭端的重大利益,特別是各國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權利,還將危害國際海洋法律秩序,危害國際社會的整體利益。

  (三)仲裁庭背離了《公約》爭端解決機制的根本目的

  爭端解決機制作為《公約》確立的當代海洋法律秩序的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在于和平解決爭端。《公約》序言稱,“本公約締約各國,相信在本公約中所達成的海洋法的編纂和逐漸發展,將有助于……鞏固各國間……的和平、安全、合作和友好關係”。《公約》第十五部分專門規定了“爭端的解決”,其中第279條規定各締約國應按照《聯合國憲章》 第2條第3項規定的和平解決爭端原則及其第33條第1款規定的和平解決爭端的方式,解決有關《公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仲裁庭在解決有關《公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時,應立足于定分止爭,實現《公約》和平解決爭端、促進國家間友好合作關係的目標。

  要實現上述目標,關鍵是要善意、全面、完整地解釋和適用《公約》關于爭端解決機制的規定。在涉及國家領土主權等核心利益的問題上,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會接受一個並非由其自願選擇的第三方機制的強制管轄,更不會接受由這種機制強加的解決方案。如果《公約》爭端解決機制被濫用,有關仲裁機構執意處理其無權管轄的陸地領土主權問題,則不僅不可能達到解決爭端的目的,相反只會激化矛盾,使形勢進一步復雜化。

  本案中,菲律賓非法提起仲裁的目的,根本不是為了真誠地解決中菲之間關于南海問題的爭端,而是為其謀取在南海的非法利益制造籌碼。仲裁庭縱容菲律賓的非法行徑,越權管轄,致使中菲之間有關南海問題的矛盾不僅沒有化解,反而更加突出;南海的局勢不是趨向緩和,而是更加緊張。這些行為與《公約》和平解決爭端的根本目的背道而馳。

  綜上所述,仲裁庭對菲律賓所提訴求確立管轄權是完全錯誤的。仲裁庭越權管轄已超出《公約》所賦予的職權范圍,仲裁庭罔顧事實,曲解法律,顯失公正,違反審慎原則,其所作裁決完全是一項政治性裁決。已有不少中國和外國國際法學者對仲裁庭越權管轄提出質疑。非法行為不産生權利。仲裁庭對于其明顯沒有管轄權的事項非法確立管轄權,以此為前提所進行的任何程式及其所發表的任何觀點,都不具備合法性基礎。無論仲裁庭最終就案件實體問題作出何種裁決,當然都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中國不接受、不參與仲裁,不承認任何裁決,有理有據,恰恰是維護和捍衛國際法的正義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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