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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你我息息相關!一批食藥領域法律法規12月起施行
2019-11-29 15:38:45 來源: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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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11月29日電 題:與你我息息相關!一批食藥領域法律法規12月起施行

  新華社記者白陽

  遭遇“問題疫苗”怎麼辦?國外代購“救命藥”咋監管?12月,一批食品藥品領域法律法規開始施行,捍衛你我生命健康。此外,攜號轉網管理規定保障用戶“轉網自由”,6部法律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適用推進“證照分離”......不斷完善的法制,讓你我生活更安心。

  疫苗犯罪行為從重追究刑責

  近年來,多地發生“問題疫苗”案件,牽動廣大家長的心。12月1日起施行的疫苗管理法,針對疫苗管理中的突出問題作出制度設計。

  疫苗管理法明確,疫苗犯罪行為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對違法生産銷售假劣疫苗,違反生産、儲存、運輸相關品質管理規范要求等情形的,設置了比一般藥品更高的處罰;對相關責任人依法實行罰款、行政拘留、從業禁止直至終身禁業等。

  疫苗管理法還為疫苗管理的全鏈條、各環節、各主體設定了嚴格的責任。

  疫苗生産環節實行嚴格準入制度,比藥品管理法規定的從事藥品生産條件的要求更加嚴格;疫苗流通環節要求疫苗儲存、運輸的全過程應處于規定的溫度環境並定時監測;預防接種環節要求醫療衛生人員嚴格按照要求提供預防接種服務,如接種時要“三查七對”,接種後發現不良反應要及時救治等。

  進口國內未批的境外合法藥品不再按假藥論處

  電影《我不是藥神》引發了公眾對海外“代購”藥品的關切。針對這一現象,法律作出了回應。

  12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藥品管理法就假藥劣藥的范圍作出重新界定:未經批準進口的藥品不再按“假藥”論處。對未經批準進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藥品,情節較輕的,可以減輕處罰。

  但要注意的是,根據本法,從境外進口藥品必須要經過批準,違反藥品管理秩序的行為仍要處罰。專家認為,將藥品生産經營活動中的違法違規情形從藥品品質的假劣中分離出來單獨表述,有助于監管執法的科學性。

  此外,對于近年來新興的網絡銷售處方藥問題,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明確,藥品銷售網絡必須和醫療機構資訊係統互聯互通,資訊能共用,確保處方的來源真實,保障患者用藥安全;藥品配送也必須符合藥品經營品質規范的要求。

  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將“處罰到人”

  民以食為天。12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強化生産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增設“處罰到人”制度,充分體現食藥領域“四個最嚴”的要求。

  條例規定,食品生産經營企業等單位有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違法情形,除依據食品安全法規定給予處罰外,存在“故意實施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性質惡劣”或者“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三種情形之一的,還要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有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條例要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日常屬地管理的基礎上,可採取上級部門隨機監督檢查、組織異地檢查等監督檢查方式;對可能摻雜摻假的食品,按照現有食品安全標準等無法檢驗的,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可以制定補充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同時,完善舉報獎勵制度,明確獎勵資金納入各級人民政府預算,並加大對違法單位內部舉報人的獎勵。

  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阻撓用戶“攜號轉網”

  備受關注的攜號轉網服務已于11月底在全國正式運作,工信部出臺的《攜號轉網服務管理規定》也將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規定明確,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為用戶提供便捷的攜號轉網服務,不得有妨礙服務、幹擾用戶選擇、阻撓攜轉、降低通信服務品質、比較宣傳、虛假宣傳等違規行為。

  根據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將攜號轉入用戶視同為本網新入網用戶,嚴格落實電話用戶實名登記有關規定,並確保攜號轉入用戶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同等權利。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通過適當方式明確告知用戶辦理攜號轉網服務可能面臨的風險和損失,並獲得用戶確認。

  規定列舉了電信業務經營者在提供攜號轉網服務過程中的九類違規行為,如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止、拖延向用戶提供攜號轉網服務;採取攔截、限制等技術手段影響攜號轉網用戶的通信服務品質;為攜號轉網用戶設置專項資費方案和行銷方案等。

  六部法律將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適用

  12月1日起,對外貿易法等六部法律有關規定將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適用。這意味著中國自貿區“證照分離”改革邁出新步伐,營商環境有望得到進一步優化。

  根據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的關于授權國務院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在自貿試驗區內,暫時調整適用對外貿易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食品安全法、海關法、種子法等六部法律的有關規定。

  相關調整在三年內試行,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四種方式分類推進改革。

  決定明確,對實踐證明可行的,國務院應當提出修改有關法律的意見;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在試點期滿後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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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趙文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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