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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延遲發工資,打工人如何維權?

2022年02月26日 09:09:28 來源: 新民晚報

  近日,金山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單位延遲發放工資,員工提出辭職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合同糾紛案件。

  員工李某于2019年4月25日入職A公司,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李某的當月工資以銀行轉賬形式于次月25日發放。入職後,A公司一直按時發放工資。然而,2021年6月25日,李某卻未如期收到工資。三天後,A公司通過公司部門微信群發布《工資延期發放通知》,載明“由于公司資金周轉問題,本院工資推遲發放”。後A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發放了李某2021年5月份的工資。2021年7月21日,員工李某以A公司拖欠工資為由提出辭職。同日,李某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其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仲裁裁決支援了李某的請求。A公司對仲裁裁決不服,起訴至金山法院。

  A公司認為,員工李某主動提出辭職,並非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且公司在受疫情影響,經營極其困難的情況下,已告知全體員工會推遲發放工資,並非惡意拖欠,所有員工均未提出異議。因此,李某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勞動合同的高額經濟補償金,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李某辯稱,對于工資延期發放,需要經過工會和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公司只發布過《工資延期發放通知》,但未經工會和職工代表同意,所以其因公司延遲發放工資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員工因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故公司應當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最終,經過承辦法官釋法析理,雙方達成調解協議,A公司自願支付了員工李某經濟補償金。

  工資發放關係到員工的切身利益,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本案中,用人單位僅通過微信群發布了延發工資的通知,卻未提供證據證實其延期發放工資已經民主程式(即經與本企業工會和職工代表協商一致),也未舉證證明其係受疫情影響而非主觀原因造成的延遲發放工資。因此,其行為係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員工李某以A公司拖欠工資為由提出辭職,有權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要求A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法官在此提醒,勞動者如遇用人單位拖欠或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可採取以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第一,明確用人單位延遲發放工資是否經過民主程式。第二,如遇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依法維權。不僅可通過提起勞動仲裁和訴訟的方式來主張權利,也可通過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第三,固定離職原因,保障其日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權益。(孫洪雷 屠瑜)

【糾錯】 [責任編輯: 沈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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