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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産品平行進口不違法
2019-07-20 08:05:49 來源: 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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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自貿區首批涉平行進口商標侵權案判決結果引關注

  涉案産品平行進口不違法

  在司法實踐中,平行進口商品的智慧財産權糾紛定性問題一直存在較大爭議。近日,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對廣東自貿區首批涉平行進口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作出公開宣判,認定涉案産品平行進口不違法,駁回原告歐寶公司全部訴求。

  歐寶公司是德國OBO Bettermann GmbH&Co.KG.公司(以下簡稱德國OBO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的全資子公司。歐寶公司訴稱,德國OBO公司于2006年、2011年在中國陸續取得第3214870號“OBO”、第G663678號注冊商標。德國OBO公司授權歐寶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排他性使用上述注冊商標,同時授權歐寶公司單獨以自己名義進行商標維權。

  歐寶公司稱,其在中國大陸地區銷售的OBO係列品牌防雷器均從德國進口,再自行銷售或通過區域授權經銷商銷售。2017年12月,歐寶公司發現施富公司出售標有涉案商標的防雷器用于某個大型建築項目,而這些防雷器並非歐寶公司或其經銷商所售。

  施富公司辯稱,涉案産品均由德國OBO公司授權的企業生産,其通過合法報關手續從新加坡合法經銷商處進口,涉案産品屬于正品而非假冒産品。施富公司沒有侵犯歐寶公司的商標權利,亦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據介紹,世界貿易組織將平行進口界定為沒有經過智慧財産權權利人的同意,將國外合法生産的産品進口到國內,部分國家允許,部分國家禁止。平行進口的特點包括平行進口商品是同品牌正宗商品,而並非假貨、冒牌貨;平行進口商品是合法獲得的,不是走私的;平行進口商品的價格往往低于代理商價格。

  目前,我國部分自貿區,如南沙自貿區正在開展平行進口車的試點工作,對平行進口車的銷售監管以及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等內容作出了相應規定。然而,對于其他類型的平行進口産品,我國尚未出臺相關法律文件,本案中的防雷器正是如此。

  法院審理後認為,施富公司銷售的進口産品均由德國OBO公司生産,屬于正品。司法實踐中,施富公司銷售的進口産品屬于平行進口産品。我國商標法對此類産品的定義和合法性尚無相關明確規定,亦無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在進口産品和國內産品不存在實質性差異的情況下,銷售可與國內産品相互替代的涉案進口産品並不損害商標品質保證功能。施富公司通過正常的交易行為進口由德國OBO公司生産或授權生産的涉案産品,履行了正常的進口報關手續,並未違反我國公共政策和法律禁止性規定,不應受到司法否定性評價。

  此外,施富公司的平行進口行為沒有損害或扭曲經營者和消費者在市場中享有的選擇權,故亦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歐寶公司全部訴訟請求。(記者 章寧旦 通訊員 王君 梁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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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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