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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勞動關係訴求佔六成
2019-07-20 08:05:49 來源: 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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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中院發布新業態用工糾紛審判白皮書

  確認勞動關係訴求佔六成

  新業態用工糾紛案件數量佔全省70%以上、僅有兩家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投繳保險、新業態企業普遍缺乏工會組織……近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青島地區新業態用工糾紛審判白皮書(2016-2018年度)》(以下簡稱《白皮書》)。

  一則則數字和實例説明,互聯網經濟的發展已經打破原有傳統經濟格局,依托互聯網為平臺的各類經濟新業態正在迅速發展。然而,新業態從業者在現有勞動法體係內難尋保護依據,這給勞動爭議審判實踐提出了新問題,處理新業態用工糾紛亟需法院、勞動部門、社保部門、協會、工會共同發力。

  新業態經濟發展快

  群體性糾紛已顯現

  近年來,我國互聯網經濟處于迅猛發展階段。根據2018年7月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第42次發布的《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截至2018年6月,我國網絡購物用戶規模5.69億,網上外賣用戶3.64億,網約計程車用戶達3.46億,網約專車或快車用戶規模達2.99億,半年增長率近30%。

  據青島中院民一庭副庭長陳明明介紹,《白皮書》以2016年至2018年期間全市兩級法院受理的外賣、網約車及快遞案件為樣本,對新業態用工糾紛案件進行統計。三類新業態用工糾紛案件共94件,其中外賣類佔14%、網約車類佔23%、快遞類佔63%。

  《白皮書》顯示,隨著新業態經濟的迅猛發展,大量勞動力涌入新業態經濟中就業,群體性糾紛已經在司法實踐中有所顯現。

  “新業態勞資關係中最尖銳的問題是雙方勞動關係認定問題。”陳明明介紹説,從業者在訴訟請求方面,數量最多的是追索勞動報酬,雖然從表面看該類訴訟請求僅涉及到工資待遇問題,但有時隱含著勞動者要求確認勞動關係的前提。數量第二位的為明確要求確認勞動關係的訴訟請求,第三位則是要求解除勞動關係補償或賠償的訴訟請求。

  據介紹,傳統勞動爭議糾紛中勞動者要求確認勞動關係的糾紛佔案件總數的3.77%,而新業態用工關係中確認勞動關係的訴求佔新業態勞動爭議案件總數達60.31%。

  “新業態用工關係中,勞資雙方鮮有直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青島中院受理案件中所涉及的新業態企業中,簽訂勞動合同並投繳保險的企業僅有兩家快遞公司。”陳明明説,部分從業者與平臺的代理公司線上下簽訂書面協議,協議的形式也極少採用勞動合同,常見形式包括委託代理協議、合作協議、承攬協議、承包協議、租賃協議等,還有部分新業態企業通過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法律法規相對滯後

  審判面臨諸多難題

  “我國的整個市場經濟正在經歷著深刻的變革,由工業經濟為主導向數字經濟時代的轉變,傳統的勞動關係、雇傭關係佔主體的勞資雙方關係,逐漸向個人與組織之間的合作關係、勞務派遣關係、人才租賃等形式轉變。”青島中院民一庭法官龍騫認為,在這種市場經濟深刻變革的大勢下,在法律法規滯後、監管難度大等現狀下,新業態的糾紛界定處理面臨諸多審判難題。

  《白皮書》顯示,在現有勞動法框架體係內,勞動關係的認定主要依照三條標準:用工主體的適格性審查;勞資雙方關于建立勞動關係的主觀認定;用人單位的管理性及勞動者的從屬性。但在新業態經濟模式下,多數從業者借助平臺交易勞動力價值,勞資雙方通過平臺的資訊共用和互換技術建立較為松散的合意關係,平臺對于從業者的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方式等介入程度和直接管理程度都比較低,從業者對新業態經濟企業的依附性和從屬性並不明顯。

  新業態從業人員大多不受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崗位等條件的限制,平臺經濟對從業人員在提供勞動過程中所受的侵害往往不承擔傳統勞動法中的責任,從對外賣及快遞行業的調研情況看,大部分從業人員都存在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況,新業態從業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基本權益得不到切實的保障。從業過程中發生事故的,通過商業保險途徑或私下協商方式解決賠償問題的,仍然居多。

  “社會保險制度滯後于經濟模式的發展。”《白皮書》稱,新業態經濟企業基于用工模式的靈活性、不穩定性,極少為從業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法框架下應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因銜接程式的僵化,並不適用于靈活就業人員。用工單位的不確定性、從業者的流動性,均提示當前我國社會保險繳納方式不夠靈活,保險轉移接續手續復雜。

  此外,《白皮書》還顯示,新業態經濟復雜化和多元化的用工方式、平臺經濟的分散化、相對不固定的工作場所和時間,造成大部分新業態勞動用工不符合法律對勞動關係主體的認定,而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沒有及時修改或制訂的滯後性,使勞動監察等行政部門很難行使執法職能,政府部門很難對新業態經濟用工關係進行有效監管。

  重構社會保險制度

  創新工會工作模式

  對于新業態勞動關係的認定,龍騫認為應持審慎態度,不能簡單適用現有勞動法體係對勞動者採取的傾斜保護原則,要對現行勞動法中的保護手段有選擇地適用。

  龍騫稱,在確認勞資雙方法律關係的性質時應進行實質審查,不能僅從雙方的書面協議內容進行判斷,要從主體資格、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等角度出發,對從業者的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等方面進行全面判斷。同時,在確定新業態勞動關係的認定標準時要平衡新業態企業與從業者之間的利益關係,兼顧效率和公平,著眼于新業態經濟的持續性發展。

  對社會保險制度的重構是《白皮書》濃墨重彩的一筆。《白皮書》認為,在經濟新業態中,用工形式的靈活性、用工單位的不確定性,使勞資雙方均不願受到社會保險繳納制度的捆綁。但不繳納社會保險所導致工傷、失業、養老保險待遇糾紛,已經成為新業態經濟中勞資雙方的矛盾重點。

  新業態經濟中,更多的從業者屬于勞資雙方法律關係不明確的群體,對這部分勞動者可以打破現有社會保險與勞動關係緊密捆綁的社會保險機制,以單個勞動力交易價值為標準,即以勞動者完成單個交易任務為用人單位投繳保險的基數投繳保險。將社會保險制度與勞動關係適當剝離,根據從業者的個人需求,強制性與選擇性並重地參與社會保險,賦予從業者自行投繳保險的途徑。

  此外,《白皮書》還建議創新工會工作模式。多數新業態經濟中沒有成立工會,缺少工會職能,從業者在勞動過程中仍然受平臺制定規則的約束,且平臺經濟的虛擬性導致新業態從業者在維權方面訴求缺乏表達的路徑。因此,有必要創新工會工作模式,行使集體談判權,從有較強訴求的平臺從業人員中選取代表,由工會組織與平臺經濟企業進行集體協商,簽訂基礎的集體合同,使從業者有途徑行使自己的權利。(記者 孫安清 通訊員 時滿鑫呂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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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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