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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宣判一起涉金融行政案件 維持證監局4300萬元罰單
2019-03-03 12:38:10 來源: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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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上海3月3日電(記者黃安琪)證券從業人員楊某涉嫌操縱親屬賬戶炒股,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處以高額罰款,楊某不服上海證監局金融行政處罰,向法院提起訴訟。上海金融法院于日前作出二審判決,駁回楊某上訴,維持原判。據悉,該案是上海金融法院首次公開開庭審理的涉金融行政案件,也是截至目前中國證監會所有派出機構中作出的標的額最大的行政處罰。

  楊某係證券從業人員,因被認定利用其母尹某賬戶進行證券交易,期間交易金額高達3億余元,累計盈利1400余萬元,上海證監局對此作出行政處罰,責令楊某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剩余股票,沒收已獲違法所得,並處以4300萬余元的高額罰款。

  楊某對上海證監局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楊某的訴訟請求。楊某不服,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及被訴處罰決定。

  上海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為,被上訴人上海證監局具有作出被訴處罰決定的法定職權。上海證監局根據現有證據,認定上訴人楊某違法操作其母尹某賬戶並獲利,主要事實清楚。上海證監局針對楊某違法行為進行正式立案,在被訴行政處罰作出過程中,應楊某要求舉行了聽證程式,向楊某告知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所認定的事實及適用法律,並聽取了楊某的陳述申辯意見。上海證監局根據楊某違法事實和情節,適用證券法相關規定,作出被訴處罰決定,在楊某違法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確定罰款數額,行使裁量權並無不當。上海證監局作出被訴處罰決定,並告知了對此不服的訴權和救濟方式,後向楊某送達了相關處罰決定文書,執法程式及適用法律並無不當。據此,上海金融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人楊某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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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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