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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銀川12月16日電(記者鄒欣媛)記者16日從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了解到,從2018年1月1日起,寧夏將徵收環保稅,大氣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4元。
寧夏十一屆人大常委會近日審議通過《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和應稅污染物項目數的決定(草案)》,從明年起,寧夏將對直接向環境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徵收環保稅。
決定明確了環保稅稅額標準。大氣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4元,同一排放口徵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項目數按照環保稅法規定標準執行,暫不增加;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稅額為每噸5元至1000元;噪聲按超標分貝數,稅額為每月350元至11200元。
另外,“費改稅”後,企業排放的污染物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標準30%的,減按75%徵稅;污染物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標準50%的,減按50%徵稅。此外,企業購置環保、節能節水等專用設備按10%抵免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符合規定的環保、節能節水項目所得還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等優惠政策,企業綜合稅負不會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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