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終"還是"賴活" 韓"尊嚴死"通過立法第一關
據韓媒報道,韓國社會向着患者依據對生命的自我決定權完成“善終”(Well-Dying)邁出了一大步,尊重患者或家屬的意願讓治愈無望的患者有尊嚴地死去的做法有望有法可依。
據韓國保健福祉部8日消息,國會保健福祉委員會當天召開法案審議小組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臨終關懷姑息治療及延命治療的決定的法案》。保健福祉委將於9日召開全體會議通過法案,並將其提交國會法制司法委員會。
該法將過去只適用於晚期癌症患者的臨終關懷姑息治療對象擴大到艾滋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肝病等其他疾病晚期患者,並將可停止延命治療的患者界定為沒有甦醒的可能、對治愈性治療不反應、且快速進入臨終階段的患者。而這种醫學狀態須有2名以上醫生判定。
報道稱,延命治療是指,使用心肺復蘇術、人工呼吸器、血液透析、抗癌藥物等延長臨終期患者生命的醫療措施。該法規定可在三種情況下停止對臨終患者的延命治療。首先,患者在清醒時與主治醫生簽署延命治療計劃書等相關文件明確&&不接受延命治療。第二,患者昏迷不醒時,可由2名醫生依據其清醒時所簽上述文件確認不接受治療意願;若患者未簽署文件,但2名以上家屬指證患者平時曾&&不願接受延命治療,且有2名醫生予以確認,亦可根據推定意願停止治療。
最後,無法推定患者對延命治療的想法時,若患者是未成年人,可由法定監護人代為決定;若患者是成年人,在全體家屬達成協定,且有2名醫務人員&&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停止治療;若患者沒有法定監護人或家屬,也可由醫療機構倫理委員會為其作出最好的選擇。
韓國保健社會研究院的《2014年老人現況調查報告》顯示,韓國65歲以上老人中,只有3.9%贊成在行將死亡時進行延命治療,多達88.9%的老人反對無謂的延命治療。
2013年7月,韓國國家生命倫理審議委員會向福祉部提交“關於無意義的延命治療決定的建議”,建議政府通過立法維護患者的臨終尊嚴。該文件內容包括:根據患者與醫生共同擬寫的延命治療計劃書決定是否停止延命治療;認可根據患者日記或家屬證言推定停止延命治療意願;在停止延命治療相關法案中寫入家屬或監護人可代為決定等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