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政府購買服務規模突破1萬億元,一些地方政府借政府購買服務之名行變相融資之實的行為,也引起了中央警惕。昨天,財政部發布《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首設負面清單,服務與工程打包的項目、融資行為、人員聘用等都被列入禁止購買範圍。
地方存在借購買服務變相舉債
政府購買服務本意在於促進公共服務的供給創新,將部分原本由政府、事業單位壟斷提供的公共服務,轉交給社會力量承擔,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和效率。然而,隨着中央加強對地方舉債的管理後,一些地方政府開始通過假的政府購買服務方式來變相融資。
比如,近期審計署就披露,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西夏區違規與項目承建企業簽署興涇鎮回鄉風情特色小鎮城鎮化工程項目政府購買服務協議,並承諾將19.65億元購買服務價款納入銀川市財政預算,形成政府隱性債務。
“當前政府購買服務工作中比較突出的一個問題是購買內容泛化,很多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舉債融資或用工,加劇了財政金融和人事管理等風險。”財政部&&,為進一步健全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加強和規範政府購買服務管理,積極有序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改革,特別起草了新的管理辦法。
融資和人員聘用均納入負面清單
《徵求意見稿》明確,各級行政機關是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納入行政編制管理的群團組織機關,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哪些應該納入購買服務?《徵求意見稿》提出,教育、文化、法律、衞生、體育、健康、養老等領域的基本公共服務事項,要逐步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推動提供主體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樣化。非基本公共服務事項,要擴大政府購買服務,引入競爭機制,推進市場化改革。政府新增或臨時性、階段性服務事項,適合採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應當實行政府購買服務。
不過,更值得注意的是,《徵求意見稿》中首設負面清單,不屬於政府職責範圍的服務事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貨物和工程、服務與工程打包的項目、融資行為、購買主體的人員聘用、由政府提供的效率效益明顯高於通過市場提供的服務事項等均屬於禁止購買範圍。
合同履約期最長為3年
“鋻於當前一些地方實施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在合同期限上超出了年度預算、中期財政規劃的安排,沒有據實足額安排購買資金,以及有的單位認為實行政府購買服務就意味着要新增財政支出等問題,我們也對合同履約做出了新規定。”財政部&&。
記者看到,《徵求意見稿》提出,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列入部門預算,從既有預算中統籌安排。
購買主體組織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應當先有預算、後購買服務,不得將實施政府購買服務作為申請增加本單位預算支出的依據。在履約上,政府購買服務應當與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相銜接,合同履行期限或項目實施期限一般為1年;對於購買內容相對固定、連續性強、經費來源穩定、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合同履行期限或項目實施期限可適當延長,最長為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