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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重點!重慶通過養犬管理條例 規定每戶限養數量等內容

  新華網重慶12月15日電(韓夢霖)12月14日,重慶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重慶市養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共7章,49條,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副主任張山介紹,隨著人民生活水準的提高,居民對養犬的需求不斷增長,犬只數量逐年增加。與此同時,不文明、不規范的養犬行為給群眾正常生活帶來了困擾,也增加了安全隱患,亟需通過地方立法予以規范。

  張山介紹,此次通過的條例明確了養犬管理職責,明確了每戶限養數量、烈性犬攻擊性犬禁養制度、犬只個體識別制度、養犬登記制度等制度設計。

  重點一:養犬人應對飼養的犬只進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種

  條例完善了犬只免疫和養犬登記規定,明確養犬人應當按照規定對飼養的犬只進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種,並取得犬只免疫證明。

  此外,條例還細化了城鄉養犬登記相關材料,並明確由重慶市公安機關牽頭建立養犬管理資訊係統,優化養犬登記流程,完善養犬管理檔案,實現犬只免疫、登記、注銷全過程管理。

  重點二:養犬人不得飼養烈性犬攻擊性犬

  條例進一步對犬只飼養種類、數量作出限制,明確養犬人不得飼養禁養犬只種類目錄規定的烈性犬攻擊性犬。

  同時,條例設定了飼養禁養犬種的法律責任。第三十九條規定,違反禁養規定飼養烈性犬、攻擊性犬,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沒收犬只。

  重點三:城市建成區個人養犬一戶最多只能養兩只

  條例第四條規定,重慶市實行養犬分區管理。區縣(自治縣)城市建成區為重點管理區,區縣(自治縣)城市建成區以外區域為一般管理區。

  條例規定,重點管理區內個人養犬的,每戶可以飼養一只;自登記之日起一年內無違法養犬行為記錄的,可以申請再飼養一只,但飼養總數不得超過兩只。

  條例同樣也設定了超限飼養犬只的法律責任,第三十八條規定,重點管理區內個人飼養犬只超過限養數量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並可以沒收犬只。

  為了強化犬只追溯管理,條例明確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一般管理區內單位養犬人在申請養犬登記前應當按照規定通過電子標識植入或者生物技術識別等方式進行犬只個體識別。

  重點四:戶外活動攜帶的犬只應與本人控制能力相適應

  條例對養犬的行為規范也進行了細化,如明確了犬只傷人預防、控制和處置規定。條例第八條規定,對違法或者不文明養犬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批評、勸阻,並可以向公安、城市管理、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對正在傷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採取措施進行控制;難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滅。

  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則規定了養犬人的行為規范,以維護社會秩序。如第二十五條列舉的養犬人和管理人應當遵守的規定包括“攜犬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高峰時段並主動避讓他人”“攜犬進行戶外活動時,攜帶的犬只應與本人控制能力相適應”等;第二十六條列舉的養犬人和管理人不得有的行為包括“攜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重點管理區攜犬出戶不係犬繩或者不佩戴犬牌,所係犬繩長度超過1.5米”等。

  重點五:飼養過程中死亡的犬只不得隨意丟棄

  張山表示,此次通過的條例細化了犬只無害化處理規定。第二十七條明確,犬只在飼養過程中死亡的,養犬人、管理人應當妥善處置,不得隨意丟棄。犬只病死的,養犬人、管理人應當按照動物防疫相關規定,做好病死犬只的無害化處理,或者委託動物無害化處理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理。

  強化犬只源頭及末端治理也是此次立法的一項重要內容。條例規范了犬只經營行為,從經營犬只集貿市場等防疫條件、犬只診療機構資質、出售運輸犬只附有檢疫證明、已售犬只基本資訊記錄、經營犬只染疫處理等各環節強化犬只源頭管理。

  為了妥善處置流浪犬、棄養犬、沒收犬,條例明確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組織設立犬只收容留檢場所,並對認領、領養、處置等環節進行了規范。

  重點六:違反條例規定可能被納入社會信用係統

  條例按照立法許可權,針對違反限養禁養規定、未依法登記、故意損壞電子標識、犬只傷人以及違反養犬禁止性行為規定等情形新設了罰款、沒收等法律責任。如:犬只給他人人身、財産造成損害的,養犬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養犬人因違反本條例規定,被公安機關沒收犬只的,三年內不予辦理養犬登記。

  此外,養犬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其納入社會信用係統,依法實施信用監管。    

編輯: 張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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