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司法廳公布了《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9月7日之前,公眾有任何意見建議均可以提出。
安全責任人不得實施 七大危害行為
草案徵求意見稿明確,自建房屋安全責任人不得實施七大危害自建房屋安全的行為,分別是:擅自拆除、變動房屋基礎、梁、柱、樓板、內外墻等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超過原設計標準增加房屋使用荷載的;增設或者擴大衛生間、廚房或者陽臺,將自建房屋基本單元分割,對他人房屋正常使用造成影響的。
另外,擅自改變房屋使用功能、用途,影響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的;違法搭蓋建築物和構築物、挖掘自建房屋地下空間的;在承重墻體、梁柱構件和樓面、樓梯結構層鑿槽、鑽孔,危害結構安全和耐久性的;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自建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根據自建房屋安全性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按照國家相關標準,採取維修、加固、停用、拆除等相應處置措施。
保險公司可依法設立
相關險種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落實屬地自建房屋安全監督管理主體責任,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自建房屋安全和隱患排查工作,組織應對處置突發事件;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內自建房屋安全進行定期巡查,督促自建房屋安全責任人對房屋進行檢查修繕、隱患排查、安全鑒定和危房解危。
值得一提的是,今後全省還將鼓勵和支援開展自建房安全管理領域新技術研發,積極應用科技手段加強房屋安全動態監測;鼓勵建立商業保險、風險基金等多種形式相結合的房屋使用安全風險管理機制,保險公司可以依法設立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需求相適應的險種。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舉報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方式、處理流程和時限,並及時依法處理。
出租危險房屋
或將被罰款2萬-10萬元
草案徵求意見稿提出了一係列行政處罰措施,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自建房屋安全責任人不配合自建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應急處置等管理工作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住建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出租危險房屋或者將危險房屋用于生産經營、公益事業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住建主管部門責令停産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自建房屋安全責任人拒不進行安全性鑒定,可能影響他人或者公眾安全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住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另外,自建房屋安全責任人未及時採取維修、加固、停用、拆除等解危措施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住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採取解危措施;逾期不採取解危措施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記者 戴小花)
參與方式
1.在省司法廳官方網頁直接提交修改意見。
2.書面意見寄至:合肥市蜀山區清溪路100號省司法廳立法二處。
3.書面意見發送至郵箱:sftlfec@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