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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該不該有“財産隱私”

2012年12月24日 09:41:19
來源: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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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財産范圍:家庭財産“別留死角”

  12月19日,浙江省慈溪市紀委和市委組織部印發《2012年度慈溪市領導幹部廉情公示表》,要求該市全體市管幹部和國企負責人公示其家庭財産——房産、車輛、股票、證券期貨等。

  作為2009年便已開始推行“廉情公示制度”的地區,慈溪的試驗一直引人關注。和橫琴公示“房子、車子”,始興縣公布部門負責人工資(該縣官員財産公示尚未啟動,這是傳統做法)等情況相比,慈溪要求公示的“家庭財産”內涵更豐富。

  其實,官員申報“家庭財産”,在各級黨政機關早已是通行做法。199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標誌著我國初步確立該制度。2001年,中紀委、中組部頒布《關于省部級現職領導幹部報告家庭財産的規定(試行)》,把“住房、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情況”列入報告范疇。

  2010年,中辦、國辦印發《關于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下稱《規定》),充實了申報財産內容——本人收入、勞務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産、投資情況、持有的有價證券、股票、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産品,配偶、共同生活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和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等。

  “《規定》中列舉的是一些‘看得見、摸得著’的重大財産。對字畫、古玩,繼承的遺産等其他一些財産沒有列舉。建議在推行官員財産公示時能更進一步,別留死角,將官員的全部財産全面進行公示。”韓德雲説。

  劉玲對《規定》中所列舉的申報財産內容表示滿意。她認為,如果官員子女已經在其他國家工作生活,就不應再要求其公示財産,如有人懷疑其財産中含有官員轉移的資産,可以向紀委、司法機關舉報。

  “官員配偶、子女等直係親屬的財産均應公示,不應有‘共同生活’的前提限制。”在葉青看來,很多官員子女生活在另一個城市或海外,官員財産便隨之轉移。如果官員子女在海外,其財産固然需申報,其所在地、職業、大致財産量也需要作進一步詳細説明。

  “既要申報公示官員投資情況,也要公示其獲益情況。”葉青還提出,對官員投資的有價證券市值、分紅比例等也要公示。他也坦承,對官員的父母、兄弟姐妹的財産進行公示,目前還很難操作,“但如果將來全國普遍徵收房産稅、遺産稅,便相當于全民都進行財産登記,這個問題也會迎刃而解”。

  韓德雲提醒説,“財産公示是一個動態的監督制度,不是一次性的記錄、審查。所以,隨著官員財産的變化,其財産公示記錄是可以改變的。若幹年後,比如字畫轉贈他人了,申報公示即可,如果有人懷疑可以自行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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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黃銳 ) 【字號: 】【列印】【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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