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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該不該有“財産隱私”

2012年12月24日 09:41:19
來源: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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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社會公開:公務員應否有“財産隱私”

  據了解,珠海市橫琴新區半年來試行的官員財産公示,採取的是“內部公示制度”,即相關幹部個人財産情況通過內部網絡,向橫琴新區全體幹部職工公示。一位橫琴新區幹部向媒體表示,內部公示已近半年,沒覺得有什麼變化,大家都很平靜。

  官員財産應該在什麼范圍內公示?這是此次試點的關鍵,也是代表們特別關注的。在韓德雲看來,“受理申報後不向社會公開”,是導致官員財産申報制度始終未能發揮較大作用的最重要原因。他建議官員財産申報後應向全社會公開,要賦予社會公眾具體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葉青持相似觀點:“公眾如果看不到公示結果,便無法相信官員財産公示制度。官員財産最好在網絡上全面公開,允許普通公眾查閱、核實,不宜只在單位內部、向紀委等公開。”

  “公示財産范圍,不應該是全體公眾。”劉玲認為,公務員財産應主要向有權機構(紀委、監察部門或者其他專門機構)申報、公示。官員財産公示目的是防止腐敗,如果監督機構發現官員財産超出其合法收入,應責令説明情況或跟蹤調查。

  劉玲擔心,官員將財産向公眾公示後,不僅隱私權可能被侵犯,而且其合法財産可能被犯罪分子“盯上”,財産安全受到威脅。“這就如同個人銀行存款,其他公民無權查看,銀行除了在接到司法機關、紀委調查令的時候可以提供外,也應予以保密。”劉玲向記者表示。

  “這涉及到對公務員工作性質的認識。當公務員不是為了獲得更多財富,而是要為納稅人更好地服務。與一般公民不同,官員在財産隱私方面理應享有相對更少的權利。他提拔的時候,老百姓有權知道他的財産狀況。”葉青説。

  韓德雲也認為:“權力越大的人隱私權越小,這是對公眾和社會一種負責任的體現。公務員一旦選擇從事公職,財産便絕對不是其隱私權的一部分。”

  “如果試點效果好,條件成熟的話,可以通過媒體、網絡等途徑向社會公眾公開官員財産申報情況。”張兆安認為,向社會公開是未來發展的大趨勢,目前還需要進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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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黃銳 ) 【字號: 】【列印】【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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