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將全面推行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近日,上海市政府印發了《關於全面推行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指導意見》。在前期探索實踐基礎上,本市將全面推行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指導意見》是市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對深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將自8月20日起正式實施。在昨天舉行的市政府新聞發布會上,市法治政府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市司法局局長陸衛東介紹了《指導意見》相關情況。
早在2019年,上海率先開展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探索,推出了國內首份省級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減少企業經濟負擔、避免企業因輕微違法背上“信用污點”,從而促進企業守法經營,實現執法目的。
陸衛東特別説明,不予行政處罰僅適用於符合法定不予行政處罰制度的違法行為,要同時滿足已經及時改正、危害後果輕微(或沒有危害後果)等一系列法定條件。
這份清單受到市場主體的普遍歡迎。據不完全統計,自2019年3月15日首份清單實施,至2022年8月14日,本市已適用清單對5000余家企業的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僅以單行法罰則的最低罰款金額來計算,減免的罰款金額就超5.95億元。
三年來,本市已推出14份清單,覆蓋了市場監管、交通運輸、水務等10個領域,其中市場監管、文化市場、城管、消防、氣象等8個領域均為全國首份省級清單。此外,農業農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領域還有5份清單已形成草案,不久將&&。
同時,統一長三角“輕微不罰”標準取得突破。今年1月,上海牽頭聯合蘇浙皖三省推出長江三角洲區域文化市場、氣象領域兩份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這不僅是長三角地區首次推出統一的清單,也是國內首次多省(市)統一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標準。
陸衛東介紹,本市在國內首次正式明確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的依據是“行政處罰法第33條第1款”,確保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均是“依法不予處罰”,有效控制法律風險。在此基礎上,逐項明確不予行政處罰情形,並細化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主要考量因素,並明確危害國家安全、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違法行為不納入清單。
在清單制定要求方面,明確穩妥有序推進清單覆蓋各相關領域,不斷擴充涉及的處罰事項,並與其他執法制度做好銜接;強調將清單作為行政規範性文件進行管理監督,遵守各項制定程序,並對聽取意見環節做出細化規定;鼓勵市級行政機關對“無過錯不予行政處罰”可探索制定相應清單。
在清單實施層面,《指導意見》要求執法單位嚴格落實行政處罰法和清單規定,對符合清單的違法行為,以及清單外符合法定不予行政處罰制度的違法行為,都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對不符合法定不予行政處罰制度的違法行為,不得違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同時強調,要充分調查取證、制發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教育指導當事人等實施程序要求。
根據《指導意見》,上海將在2022年8月底前完成全市培訓,2022年12月底前,相關市級行政機關普遍制定清單。2023年底前,清單全面覆蓋各有關執法領域,清單制度體系基本完善。(記者 張曉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