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合同都有違約之後的救濟條款,禁止養狗違反合同的救濟條款是什麼呢?如果沒有,那麼合同的約束力就沒有任何基礎。
一直以來,城市小區養狗問題就是一個老大難問題。近日,山西運城某小區打出了“承諾不養狗才能買”的旗號,打造無狗社區,引發網友熱議。
這種想法當然是好的,算是一種公民自我協調解決方法。即用簡單粗暴的“大家説好都不養”的方式,釜底抽薪地解決不文明養狗問題。從合同角度看,禁狗條款已明確告知消費者,買賣雙方在自願的前提下達成協定,應屬有效的合同。
但是,問題在於,如果反悔了該怎麼辦?任何合同都有違約之後的救濟條款,禁止養狗違反合同的救濟條款是什麼呢?如果沒有,那麼合同的約束力就沒有任何基礎。
那麼,該如何設置違約條款呢?驅逐出小區,顯然不可能。賠款?養狗者賠償1萬元,小區每家分100元?對於被補償者沒有任何意義。而且,誰來判決,誰來執行呢?警察嗎?物管嗎?顯然都不太可能。
撇開法律角度不談,從基本的人性出發,這個承諾也不靠譜。養狗有時候是一個很人性的行為。狗是伴侶動物,這並非愛狗者的誇大其詞。人類馴養狗的歷史長達4萬年,狗長期作為人類的陪伴者,可以和人建立起親密的感情。
房子建好,風雨中屹立不倒,能長達五六十年。而在這漫長的歲月中,人的境遇是會發生變化的。人生充滿酸甜苦辣、悲歡離合,這個時候,往往就需要一個寄託。而寵物往往扮演着這個角色。這是一種人類基本的情感需求,任何承諾在這個需求前面,都顯得無足輕重。
可以肯定的是,小區建好、入住以後的三五年內,這個約定還是能很好得到執行的。隨着時間變長,這個承諾一定會有人打破,在人性與合同的衝突中,最終人性會勝利,而且,人性也應該勝利。
所以,小區禁養合同,不是一個很好的辦法。
實際上,不文明養狗不管從監督角度,還是從提供場地有利於文明養狗的角度來看,本質上都屬於公共服務。公共服務當然可以依靠居民自發來解決。但應該看到的是,居民們能達成這樣長達五六十年的強力協議,本質上是一種嚴格的“自我約束”。
那麼,既然有這個能力了,為何不達成一個更好的協議呢?何不用“集體協調”取代“自我約束”,進而去爭取更好的公共服務呢?
比如,在小區開闢一塊場地,定時專供遛狗。再如,業委會、居民委員會對於不文明遛狗,進行積極主動的干涉。如果遇到不聽從者,報警後,一定要以法律為原則,要求警察嚴格執法。這種自我協調的能力大可擴展出小區,惠及周邊小區,在政府的公共規劃中,爭取到更多的綠地、更高效的使用。
小區禁止養狗公約,雖然也算一種辦法,但並不是一個長期的、可持續之道,更多的是一個噱頭。
當然,這另一條路道阻且長,沒有小區禁養狗來得痛快。且不説,這種痛快本身就是不現實的,更重要的是,這本身就是解決公共性問題的一個大陷阱。就拿禁養狗來説,在不傷害公民權利的情況下,小區禁養狗根本無法執行,反過來説,如果要堅決執行,必然需要法外力量。□劉遠舉(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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