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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和城建間的衝突應靠制度來化解
2019-01-22 09:48:09 來源: 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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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媒體報道,近日,江蘇揚州一考古工地上發生人員肢體衝突,導致2名考古人員受傷。當地街道負責人稱,此事係考古人員違章搭建引發。1月18日,國家文物局將此事定性為“致使考古工作人員受傷、考古設施設備被毀、嚴重阻撓考古工作的惡性事件”。20日,中國考古學會也發布聲明譴責該“考古工地暴力傷人事件”。21日上午,揚州市人民政府首次就該事件發布處理通報,涉事城管隊員已被行政拘留,對負有領導責任的瘦西湖街道黨工委書記郭明勇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從媒體報道中,可以梳理出一些事件細節:事發地是商業住宅用地,去年年底剛被某地産公司摘牌。而早在幾年前,這裏就被發現有唐朝時期歷史及文物古跡,國家文物局于去年上半年做出《關于揚州市桑樹腳地塊考古發掘項目的批復》。該所去年派出考古隊員實施考古發掘作業,被打傷的正是2名年輕的專業考古隊員。

  據揚州市曾發布的官方説法,打人的原因是瘦西湖街道辦事處綜合管理大隊發現所轄部分地塊經常發生渣土垃圾偷倒事件。他們抓緊巡查,那天看到考古人員所在地塊圍墻破損、內有臨時搭建設施,當場要求拆除,而考古人員未出示證照,所以雙方起了衝突。

  這樣的説法有自我辯護的嫌疑。因為該地塊被發現有文物古跡不是秘密,考古人員進駐也已經一年多,怎麼可能突然被當成偷倒渣土垃圾者?何況,就算考古人員現場沒帶證照,城管只要向主管部門或者文物部門求證一下就能搞清。

  事實上,城市建設和文物保護之間的衝突,是由來已久的普遍矛盾,一些城市都曾發生過類似的事件。比如2007年,在遼寧省某小區施工現場發現一處漢代墓葬,考古價值巨大,可是因為冬天天氣非常寒冷,不適合進行野外考古作業,文物部門申請來年春天再勘探。可是到了春天文物部門發現,開發商已經對地基進行混凝土澆築,考古工作就這樣無奈被終止。

  站在開發商立場,不願意為考古工作讓位也有可理解的地方。考古工作再重要,畢竟與自己的直接利益無關,如果為考古工作讓位,一旦耗時過久耽誤工期,那開發商自身的經濟損失就可能很大。要開發商做這樣的犧牲,確實也有些強人所難。關鍵是,地方政府本該起到更好的協調作用。

  其實,《文物保護法》中本有明確規定:“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遺憾的是,這樣一個原則性的規定,在現實中往往都很難落實。一方面,什麼是大型基本建設工程,本身存在模糊的地方。另一方面,由于沒有處罰規則,建設單位往往也不會嚴格執行這樣吃力不討好的規定,會盡可能早日開工避免被文物考古耽誤。

  這一次揚州城管圍毆考古人員,本質上呈現的就是考古和城建之間的衝突。這樣的衝突應有制度性的預防和協調方案,而不能變成考古人員和城管之間的矛盾。

  要避免這樣的衝突,最治本的辦法是提前消化。比如出臺規定,讓政府在預挂牌出售土地前,提前讓文物部門進行文物調查、勘探,確定做好這些工作之後,才能拍賣土地。這樣就可以避免在開發商利益和文物考古利益之間選邊站。

  此次揚州處理毆打考古人員的直接和間接責任人當然是必要的,但是要實現對文化的最大化保護,恐怕還有更多需要反思之處。即便《文物保護法》無法在一個城市單兵突進地修改,但是作為文化古城,完全可以通過地方立法等形式,強化對文物考古的前置保護,而不能只顧眼前的經濟利益,放任某些人展露出對文化的傲慢。(作者:敬一山,係媒體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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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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